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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 犯海盗罪致人于死改相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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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三百三十四条条文修正案,触犯海盗罪者除故意杀人须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凡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使人受重伤者,得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院于提案说明指出,现行条文规定,犯海盗罪致人于死者处死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为落实人权保障,兼顾刑罚及教化目的,犯海盗罪致人于死者,应由唯一死刑,修正为相对死刑,以符现代刑法思潮。

提案说明表示,秉持前述精神,也有必要把海盗结合罪以相对死刑取代绝对死刑,第三百三十四条须一并修正。

修正通过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为犯海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通过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为犯海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海盗罪而放火者、强制性交者、掳人勒赎者、使人受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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