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水被判12年重刑 律师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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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南京著名自由作家杨天水先生昨天(5月16日)上午9点至12点被丹徒区法院秘密审理,当局不允许任何亲友旁听。法院于12点20分宣读了审判结果,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杨天水先生12年有期徒刑,5天后将公布判决书。

开庭当日,赵昕、李海、杨在新、陈树庆、张鉴康、刘京生、曾宁、陈西、李任科、廖双元、李国涛、邓永亮、范子良等几十位各地异议人士同步绝食24小时声援杨天水,抗议中共当局对杨天水的非法审判。

杨天水本名杨同彦,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大历史系。1990年曾被当局以“反革命罪”判刑10年,2000年5月出狱后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2004年12月24日夜曾被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拘留,2005年1月24日以“取保候审”获释。2005年12月23日,在南京的住所外被当地国保绑架,于今年1月22日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转为逮捕。

杨天水以不上诉表示抗议

据李建强律师透露,杨天水慷慨陈词,当庭为自己作了强有力的无罪自辩。李建强和兰芳律师也为杨天水作了无罪辩护。

目前杨天水没有上诉的计划,李律师指出,但是这并不表示杨天水愿意认罪,而是为了抗议审判过程的不合法。

对于判决结果,李律师表示非常遗憾。李建强认为,杨天水只是合法发表言论,这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并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审判地点临时变更

杨天水案件的审判地点原本定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日却改在至少十公里之外的丹徒区法院举行。

赵昕表示,可能是由于当局知道有一些民运人士要赶来声援杨天水。

曾宁指出,从秘密审理到变更地点,都说明当局心虚不敢见光,隐藏罪恶,因为他们所做的一切,从程序到内容,都是不合法的。

当庭宣判实属罕见

对于当庭宣判结果,赵昕、曾宁等一些异议人士都表示,这实属罕见,非常出乎意料,绝大多数类似案件都是在开庭之后择期宣判,有的案件甚至拖延很久。

赵昕认为,这表明结果是当局既定的,审判只是走过场、走形式而已。

曾宁指出,这是一个很明确的信号,说明当局蓄谋已久,酝酿充分,在开庭前,已对宣判结果及方式都作了指示。

曾宁同时指出,这也能使外界看到中共打压异议人士是绝不会手软的,他们就是想要通过重判杨天水达到杀一儆百、恐吓其他异议人士的目的,这也说明他们专制独裁的本性是不会改变的。

“天鹅绒行动”

李律师透露,对杨天水的第三项指控,也是最重的所谓“罪证”,就是关于“天鹅绒行动”,杨天水被指控“当选为‘民主中国第一届临时过渡政府’秘书处成员和各省市和平交接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接受成员”。

李律师通过与杨天水沟通得知,杨天水对此并不知情。

李律师为杨天水辩护说,大量的证据证明“天鹅绒行动”只是一项网络政治游戏。而且杨天水只是被动的被列入名单,并没有对他在名单上的任何职务表示过确认,也没有履行过任何职责。起诉书把杨天水与“天鹅绒行动”的关系演绎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缺乏必要证据和法理根据,根本不能成立。

曾宁指出,作为中共专制政权,为了欲加之罪,技术上的处理是非常容易的,这个技术做不成可以再换另外一个,这是中共一贯的作法,为了实现一个既定目标,不择手段,捕风捉影,强加罪名。

批评性言论

第一项指控称,杨天水在境外媒体发表大量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意图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李律师认为,这些言论只是杨天水的价值判断,是一种停留在意识层面的思想认识,并不包含推翻现政权的行动含义和功能。

他指出,从常识看,发表文章的内容只能用来证明作者的思想观点,而不能作为从事颠覆活动的证据,批判性言论远不是颠覆行为,希望政权变化的言论也不能作为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

“赵紫阳治丧委员会”荣誉委员

第二项指控说,2005年1月,杨天水接受境外“民主中国阵线”副主席盛雪等人的邀请,担任由盛雪等人发起的“赵紫阳治丧委员会”荣誉委员,并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杨天水在DC“悼紫阳”、“别中共”国际集会上的发言》。

李律师认为,这项指控与颠覆国家政权没有关联性。杨天水担任“赵紫阳治丧委员会”荣誉委员,只是表达对赵紫阳先生的哀思,至多有思想认同,不具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和实际功能。起诉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缺乏最基本的法律要件。

另外,李律师指出,杨天水发言建议中共转变为社会民主党,只是被告人的个人意见,这项建议充其量是想改变中共的性质而不是国家政权的性质,显然与颠覆国家政权毫无关联。

组党

第四项指控称,2005年4月,杨天水遵循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纲领”、章程,秘密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并发展组织成员。

李律师认为,起诉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天水跟中国民主党有过任何组织联系,甚至何时何地成为该党成员。

他指出,把杨天水的组党准备跟已经存在的中国民主党联系起来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把杨天水的组党准备视同颠覆国家现行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缺乏证据和逻辑支持;认为杨天水的组党准备具有现实的危害性、触犯刑律,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和宪法层面的法理支持。

接受海外资金

起诉书指控中还称,2005年2月,杨天水接受境外民主中国阵线副主席盛雪等人的资金500欧元,同年12月,接受澳大利亚孙立勇的资金500澳元,所接受的资金部分用于资助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亲属。

李律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接受海外资助或者资助他人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方构成犯罪。盛雪、孙立勇等给的钱均没有附加要求被资助人危害国家安全的条件,而且实际上也不存在这种事实的证据。

因此,李律师认为,起诉书将杨天水接受和转付上述海外捐款认定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构成部分,根本没有任何事实和法理根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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