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判决中的“乾坤大挪移”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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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5日讯】反复阅读黄静案判决书后,我终于看清了法官及其判决的逻辑链条。

“经审理查明……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这是法庭对此案事实的认定,也是判决的基本依据和逻辑起点。

这个“事实”有一个特征,那就是把二人的性活动分成了两个阶段,即“强迫”阶段和“自愿”阶段,并最终落脚到“自愿”上。这有什么“好处”呢?看看最后的判决就知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因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没有把全案证据综合表征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相对应,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予以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提出的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请注意:这最后的判决在叙述二人性活动的经过时,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的过程不见了,好像它没有发生,于是,所谓“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也就专指“骑跨在黄的胸部”了,而骑跨行为不是强迫的,然后“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水到渠成。

也许有人要说,既然“强迫”的过程这么关键,彻底无视它或者不说它不就得了吗?姜俊武大概就是这么想的,所以他一直不承认“强迫”扳过黄静的双下肢。但要命的是,黄静“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的事实摆在那里并且已经被公开,这是任何办案人员都不敢无视的。于是,一方面不得不认定黄静身上的伤确为姜俊武强扳所致,一方面,玩起了“乾坤大挪移”。

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就有了“腾挪”的空间;落脚到“自愿”阶段,就淡化了“强迫”的过程;然后,转移视线,在“病理”问题上大作文章;再往后,“强迫”就被“忽略”了。

“两个阶段”之分是关键。判决说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而将其行为之一……”无非就是指公诉机关没有“一分为二”而且把重点放在了前一阶段上。

然而,“乾坤大挪移”并没有做到天衣无缝。

首先,“两个阶段”是事实吗?一,一面之词,没有证据;二,“两个阶段”之后的过程完全不合情理(前文已经论述);三,不承认强扳说明姜俊武有撤谎的故意。因此,姜俊武的这个口供完全不可信,法庭的采信是荒唐的。如果这个“事实”不存在,后面的推理和判决,都失去了依据。

其次,凭什么“淡化”直到“忽略”强扳的行为?“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这么严重的伤情,说明当时的暴力和反抗都相当激烈且持续较久。这种行为对人的刺激以及脏器病变的促发力应该比“骑跨在胸上”要强得多。

再者,发生那么激烈的对抗之后,黄静还可能“自愿”与其发生所谓“特殊性行为”吗?还谈得上“尊重黄静的意愿”吗?鬼才信!

附:判决书全文:http://www.xingbian.cn/template/article.jsp?ID=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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