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判決中的「乾坤大挪移」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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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反覆閱讀黃靜案判決書後,我終於看清了法官及其判決的邏輯鏈條。

「經審理查明……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後,提出與黃性交時,黃將雙腿夾緊,姜即用雙手扳黃的雙下肢膕窩處,黃不依,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液、四肢抽搐,姜驚醒便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時許,姜俊武起床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這是法庭對此案事實的認定,也是判決的基本依據和邏輯起點。

這個「事實」有一個特徵,那就是把二人的性活動分成了兩個階段,即「強迫」階段和「自願」階段,並最終落腳到「自願」上。這有什麼「好處」呢?看看最後的判決就知道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俊武與黃靜系戀人關係。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於黃靜的宿舍並提出與黃靜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黃靜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黃靜的意願,而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因沒有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本案事實,沒有把全案證據綜合表徵的事實與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的本質特徵相對應,而將其行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黃靜雙下肢膕窩這一行為予以認定為強姦的暴力行為,是事實上和認識上的錯誤,其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成戊平、晏軍提出的被告人姜俊武沒有強姦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沒有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構成強姦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請注意:這最後的判決在敘述二人性活動的經過時,姜俊武扳黃靜雙下肢的過程不見了,好像它沒有發生,於是,所謂「較特殊方式的性活動」也就專指「騎跨在黃的胸部」了,而騎跨行為不是強迫的,然後「尊重戀人黃靜的意願」水到渠成。

也許有人要說,既然「強迫」的過程這麼關鍵,徹底無視它或者不說它不就得了嗎?姜俊武大概就是這麼想的,所以他一直不承認「強迫」扳過黃靜的雙下肢。但要命的是,黃靜「較大範圍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脫、以及右下肢膝關節內側皮膚皮下出血」的事實擺在那裡並且已經被公開,這是任何辦案人員都不敢無視的。於是,一方面不得不認定黃靜身上的傷確為姜俊武強扳所致,一方面,玩起了「乾坤大挪移」。

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就有了「騰挪」的空間;落腳到「自願」階段,就淡化了「強迫」的過程;然後,轉移視線,在「病理」問題上大作文章;再往後,「強迫」就被「忽略」了。

「兩個階段」之分是關鍵。判決說公訴機關「沒有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本案事實……而將其行為之一……」無非就是指公訴機關沒有「一分為二」而且把重點放在了前一階段上。

然而,「乾坤大挪移」並沒有做到天衣無縫。

首先,「兩個階段」是事實嗎?一,一面之詞,沒有證據;二,「兩個階段」之後的過程完全不合情理(前文已經論述);三,不承認強扳說明姜俊武有撤謊的故意。因此,姜俊武的這個口供完全不可信,法庭的採信是荒唐的。如果這個「事實」不存在,後面的推理和判決,都失去了依據。

其次,憑什麼「淡化」直到「忽略」強扳的行為?「較大範圍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脫、以及右下肢膝關節內側皮膚皮下出血」這麼嚴重的傷情,說明當時的暴力和反抗都相當激烈且持續較久。這種行為對人的刺激以及臟器病變的促發力應該比「騎跨在胸上」要強得多。

再者,發生那麼激烈的對抗之後,黃靜還可能「自願」與其發生所謂「特殊性行為」嗎?還談得上「尊重黃靜的意願」嗎?鬼才信!

附:判決書全文:http://www.xingbian.cn/template/article.jsp?ID=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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