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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逾八成持分者同意即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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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一修正草案”,明订都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与建筑物,只要超过五分之四以上持分者同意,即可以协议方式改建。

现行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一第一项条文为,以协议合建方式办理都市更新,经更新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的十分之八以上所有权人同意,才可改建。

但亲民党籍立委刘文雄(不分区)等认为,因常有不同意改建的十分之二所有权人,刻意灌人头,以致往往只有一坪的土地,却有上百位所有权人,让都市更新只因达不到人数规定门槛无法进行,丧失政府办理都市更新的美意,现行条文有必要予以修正。

经讨论后,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初审通过,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未能取得全体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者,“得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同意”,也就是超过八成的土地与建物持分者同意,即算达成改建协议。

会议主席、无党团结联盟党籍立法委员蔡豪(屏东县)裁定,全案完成初审交院会处理,不须交朝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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