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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 阿嬷绕路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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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瑞桢/丰原报导〕执业律师林永貹指出,车祸肇事案中,不是车子没有动就没事,如果车子侵犯他人的路权,极有可能被列为过失致死或伤害的被告,在民众愈来愈主张自我权益之下,法院类似的判决案例也愈来愈多。

林永貹说,违规停车的车主,早年很少被追究责任之因,是早年路口监视器等设施不发达,很多车主见到车祸,赶紧把车子开走,另外,早年被害人与家属不懂得主张自我权益,只知道要找直接的肇事人索赔。

他指出,一般厘清因果关系的重点,是查看路权归属,例如汽车不能停在机慢车道与人行道,如有车主把汽车停在这两个道路上,间接引起车祸,“刑事只追究有无,不论涉案的大小”,检察官或法官就很有可能将车主列为过失伤害或过失致死的被告。

至于民事部分,林永貹说,民事判决通常依据肇事责任的比例而定,民事庭法官通常会参考鉴定结果来判决。

至于车辆没有毁损不能列为嫌疑人的警政署惯例,林永貹则解释说,这项惯例是早期缺乏监视器等工具,很难厘清乱停车的车主责任,不过,如果直接获明显证据,就算车主的汽车没有开动或毁损,仅被警方列为关系人,检察官或法官也极有可能把车主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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