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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噪音管制标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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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苏泰安嘉义报导)嘉义县环保局31日表示,县内各类噪音管制区内,空调系统、发电机、冷却水塔、马达、抽排风机、冷冻(藏)柜、变压器、非营业用卡拉OK等设施与装修工程所发出之声音,不得超过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95年11月8日以环署空字第0950087606号令修正发布噪音管制标准第6条规定,未改善者,将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环保局说,这次公告系依据噪音管制法第7条第1项第6款公告本县“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工程及设施”。除非属工厂、娱乐场所、营业场所、营建工程等场所或工程范围内之装修工程限期改善期限不得超过4日外,其余各项限期改善之期限均不得超过30日。违反公告事项之规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15条规定办理,经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标准者,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局长林荣和表示:因民众对生活品质要求日益提高,许多噪音发生源因未明确规范,导致噪音陈情案件处理未符合民众期待,这次公告噪音管制标准,将冷冻(藏)柜、变压器、非营业用卡拉OK与装修工程等纳入管制,以改善噪音源,提高民众施政满意度。

以第3类噪音管制区非营业用卡拉OK为例,全频噪音(20Hz至20kHz)日间时段(上午7时至晚上8时)管制标准为70分贝,夜间时段(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管制标准为50分贝。低频噪音(20Hz至200Hz) 日间时段管制标准为40分贝,夜间时段管制标准为35分贝。如超过管制标准,需于一个内改善完成,届时仍未符合管制标准,将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严重时得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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