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立会议员抗议政府限制示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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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讯】(大纪元澳门记者叶颖诗、安琦报导)澳门民政总署于10月26日公开会议上,立法会议员区锦新就民署无理限制澳门居民集会示威权利表示强烈的抗议。

区锦新在发言中指出:“本澳的集会权、示威权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但这些权利经常受到无理侵犯。而民政总署就是当扼杀行使公民权利的打手,对澳门居民集会示威等活动经常曲解法律来作出无理的限制,而其中常用手段就是以1993年市政厅所公布可豁免场地限制的十个地点视为仅可作集会示威的地点。在这样的曲解下,令澳门居民举行公开集会的地点只有十个,行使公民权利的空间大大压缩。”

而民政总署是可随意把任何活动解释为集会示威,甚至一个展览、一个收集市民签名的行动,亦可强行将之解释为集会示威,而将其限制在上述那十个地点内进行。“若这些活动真的只在那十个地点内进行,民政总署又可在毫无法理依据下以一个场地一个活动为由来限制相关活动进行。甚至刻意摆放一些展览来霸占场地,目的在阻碍市民行使集会示威的公民权利。作为一个公权力的机关,竟要用上此等鼠窃狗偷之手段,实教人慨叹。”

区锦新又说:“有理由相信,据民署对法律之曲解,整个澳门半岛仅有十个已公布地段可以用作集会之用,则民署只要将其过百套展览存货中随意选十套轮流分放全澳十个已公布地段,则澳门从此以后就不会再有公开集会之活动场地了。只是,这种以鼠辈技俩来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是绝不可以容忍的。本人对民署之丑行表示强烈抗议。”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在回复区锦新的抗议时表示,特区政府一直尊重澳门市民享有集会、示威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澳门特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充分尊重这一点,完全不会考虑用任何方式去扼杀市民行使这个权利,这个是市民基本的权利,民署是要尊重的。

有举行活动的市民称:“我们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几乎每星期天下午都在议事亭前地举行集会活动,每次集会都按照第二/九三/M号法律规定通知民政总署,但民政每次都以此地方已安排了民署的活动为理由,称不能提供场地给我们举行活动,有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活动,也谎称有活动。试想一想,我们向民署递交了约二十份通知书,历时约一年半的时间裹,民署竟然没有一天能安排场地给我们进行活动。除了民署甘愿充当扼杀公民权利的打手外,我们再也想不到其它理由去解释这种可笑又可悲的现象。”

区锦新在今年10月16日的立法会议程前发言时亦曾表示,澳门司法制度的“溃烂”,正是纵容行政侵权的“最佳良方”。他指出:澳门司法的独立性令人难有信心。由于本澳的集会权、示威权受<基本法>所保障,也由回归前制订的第二/九三/M号法律所规范。但是,一直以来,这些权利经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方面的无理侵犯。民政总署就经常充当打手的角色。本来,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应可透过司法的制衡来维护社会公义,可惜,澳门的司法系统完全失却这种功能,所以政府就可肆无忌惮地对公民权利作出限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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