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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再明确定义 投资陆股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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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十五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因国内券商反应受托买卖陆股有疑惑,因此再明确定义,除包括国企股、红筹股不能购买外,只要是在中国地区注册的及经政府认定中资企业持有50% 股权以上者,都在禁止范围内。

金管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证期局局长吴当杰说明国内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标的范围。

吴当杰表示,金管会曾在今年9月重申券商不得受托买卖三种中国地区有价证券。

首先是在中国地区证券市场、中国地区政府或公司发行或经理的有价证券;第二是在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成分股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第三是港澳地区由中国政府、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30%以上公司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但金管会屡屡接到券商反应,由于中资企业开始在外国证券市场挂牌,有时股权比例变动大,对政府规定范围觉得有模糊地带,但券商常又必须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下单,为避免争议,希望金管会再给予明确定义。

吴当杰表示,经与政府相关部会讨论后,做出更精确的定义,且与券商公会说明后,券商公会也认为已更明确厘清。

他说明,证券商不得受托买卖股票包括下列标的。

首先是在中国地区证券市场挂牌有价证券、第二是中国地区政府或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或经理的有价证券,也就是一般俗称的国企股。

第三是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成分股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第四是港澳地区由中国政府、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30%以上公司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即俗称的红筹股。

至于券商疑惑的在其他外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股票,吴当杰表示有二大红线,首先是只要在中国地区注册的包含股票、存托凭证等有证券就不能受托买卖。

第二是经政府认定或公告有中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50%以上(含50%),或低于50%但具实质控制力外国企业所发行有价证券,(但ETF商品除外)。

吴当杰指出,目前政府并未公告有那些股票是中资企业持股50%以上,但很明确的前提是,只要在中国地区注册的企业就不能受托买卖,即使是台商企业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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