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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价开新车买不到 买家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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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某美国知名汽车的经销商在平面媒体大打广告、促销新车,表示消费者可以原价50万9千元的“半价开新车”,李姓消费者认为上述广告意指,只要花25万元即可买下新车,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消费者不能仅依广告,就要求经销商供车或赔偿,因此判决经销商胜诉,本案确定、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姓原告认为,经销商在95年2月17日于报纸登载半版广告,标题为“迎春纳福半价开新车,再享0%优惠”,并载明汽车的车价是25万元,可再享36期的0%利率,但他到经销商表达购买意愿,却遭拒绝,经销商显然广告不实,应负赔偿责任。

经销商认为,一般人看到本案广告,应均能辨识是给付半价头期款即能开新车,绝非表明以25万元就可买车,且汽车买卖实际交易时,会随消费者需求不同而有差异,本案广告未标明各车款所具备的配备、车款价格,既然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和车价达成协议,因此契约不成立。

合议庭认为,企业在媒体刊登广告招揽民众消费,广告的性质为“要约的引诱”,而不是“要约”,依民法第154条第2项“要约引诱”意旨,及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等法条,皆支持上述见解,因此车商停产相关车款后,原告又主张经销商需付25万9千元的差额,并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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