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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價開新車買不到 買家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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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某美國知名汽車的經銷商在平面媒體大打廣告、促銷新車,表示消費者可以原價50萬9千元的「半價開新車」,李姓消費者認為上述廣告意指,只要花25萬元即可買下新車,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消費者不能僅依廣告,就要求經銷商供車或賠償,因此判決經銷商勝訴,本案確定、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原告認為,經銷商在95年2月17日於報紙登載半版廣告,標題為「迎春納福半價開新車,再享0%優惠」,並載明汽車的車價是25萬元,可再享36期的0%利率,但他到經銷商表達購買意願,卻遭拒絕,經銷商顯然廣告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經銷商認為,一般人看到本案廣告,應均能辨識是給付半價頭期款即能開新車,絕非表明以25萬元就可買車,且汽車買賣實際交易時,會隨消費者需求不同而有差異,本案廣告未標明各車款所具備的配備、車款價格,既然買賣雙方未就標的物和車價達成協議,因此契約不成立。

合議庭認為,企業在媒體刊登廣告招攬民眾消費,廣告的性質為「要約的引誘」,而不是「要約」,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要約引誘」意旨,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等法條,皆支持上述見解,因此車商停產相關車款後,原告又主張經銷商需付25萬9千元的差額,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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