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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厂商未依限纳税裁罚上限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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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三十日电)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货物税条例及土地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回应大法官释字第六一六号解释,将原本对产制厂商未依限申报纳税者,加征百分之十滞报金、百分之二十怠报金规定,修正为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及九万元。本案不须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司法院于2006年九月十五日公布释字第六一六号解释,认为营利事业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未分配盈余申报及货物税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产制厂商未依限申报纳税者,应分别按核定之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十滞报金、百分之二十怠报金等规定,无合理最高额限制,违反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有违。

因此,财政部拟具相关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查,上午经财政委员会协商决议,初审通过。

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之一及货物税条例第二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现行百分之十滞报金及百分之二十怠报金,皆限缩为滞报金不得超过三万元、怠报金不得超过九万元。

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一年裁罚金额约四亿元,且非属税收,缩减后影响不大。在场立委也认为并未影响政府税收,没有异议。

另外,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明订“适用特别税率”等相关规定,但母法第五十四条并未列明,导致稽征机关依施行细则裁罚后迭有争议;委员会决议,修正土地税法第五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于适用特别税率之原因、事实消灭时,未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者,可依法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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