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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能源管理法 未依规标示车辆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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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九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订厂商制造、进口能源设备或器具、车辆,必须标示能源效率,并符合耗用能源规定,否则不得陈列或销售,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修正草案也规定,为确保能源安全与稳定供应,政府应订定能源发展纲领,建立能源使用评估程序,审查能源大户的能源使用。

行政院发言人陈美伶表示,因应全球能源供需情势与国际环境公约发展,并落实九十四年全国能源会议及九十五年永续发展会议结论,检讨修正“能源管理法”。

陈美伶说,建立商品能源效率强制标示制度,有助强化现行法源对提高能源效率及推动节约能源管制措施的不足,可提升台湾能源生产力,确保能源安全与稳定供应。

修正草案规定,厂商制造或进口能源设备或器具,能源效率应符合规定,并加以标示,否则不得陈列或销售。

此外,厂商制造或进口车辆,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容许耗用能源的规定,并标示能源耗用量及效率,中央主管机关并得派员检查。不符容许耗用能源规定的车辆,不准进口或在国内销售;未依规标示车辆,不能陈列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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