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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公有市场摊位自用满两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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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赋予公有及民有市场管理法源。条例规定,现行不得转让的公有市场摊位,在自用满两年后可转让摊位,以活化市场,符合社会公平。

提案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卢秀燕(台中市)表示,公有市场过去由省政府管理,规定摊位不能转让,但冻省后,主管机关的经济部一直没有赋予管理法源,导致部分公有市场摊位荒废,影响摊商及消费者权益。

卢秀燕说,省府过去不以法律、以行政命令管理公有市场,摊商出钱买摊位却不能转售,生病休业也难找人顶让。零售市场条例施行后,可望嘉惠全国四百多个公有市场的几十万名摊商,兼顾市场活化与公平性。

零售市场管理条例明订,申请使用公有摊(铺)位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或未成年已结婚且设籍在市场所在县市,以一户一摊为原则。申请核准后,必须自行经营满两年,才可以转让。

公有市场摊(铺)位使用期限为四年,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续约,主管机关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准许继续使用。

条例规定,公有摊(铺)位使用优先顺序为:原与公有市场主管机关有签约者、基于特殊需要经辅导安置者、取得一般性摊贩营业许可者、设立公有市场主管机关公开招揽者。

此外,条例规定公有市场主管机关应设置管理人员,维护市场公共安全与秩序、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使用费催缴、举发违反规定的摊(铺)位使用者以及举发市场及周围违规摊贩。

而民有市场管理,则由所有权人与摊(铺)位使用者,共同推选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执行。市场自治组织或管理委员会并应对场所投保意外责任险。

为健全零售市场管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者,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分别施以罚缓、勒令停业、收回摊铺等处分。对于公有市场承租人违反规定,也有注销摊铺使用许可、终止租约、收回摊铺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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