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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公有市场摊位自用满两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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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四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赋予公有及民有市场管理法源,明定公有市场摊(铺)位申请资格、使用年限及转让限制,让现行规定下不得转让的公有摊位摊商,可在自用满两年后转让摊位,以活化公有市场,也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下午并案审查行政院版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卢秀燕(台中县)等提案的“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全部条文共三十五条,审查完竣,交院会二读前不须朝野协商。

提案人卢秀燕表示,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赋予公有及民有市场管理的法源依据,公有市场过去由省政府管理,规定摊位不能转让,但冻省之后,主管机关是经济部,但中央政府一直没有赋予管理的法源,导致公有市场许多摊位荒废,影响摊商及消费者权益。

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明订,申请使用公有摊(铺)位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或未成年已结婚且设籍在市场所在的县市,以一户一摊为原则,且申请核准后,必须自行经营满两年,才可以转让。使用期限为四年,届满后必须六个月内再提出申请。

草案也规定,公有摊(铺)位使用优先顺序为,原与公有市场主管机关有签约者、基于特殊需要经辅导安置者、取得一般性摊贩营业许可者、设立公有市场主管机关公开招揽者。

此外,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公有市场主管机关应设置管理人员,维护市场公共安全与秩序、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使用费催缴、举发违反规定的摊(铺)位使用者,以及举发市场及周围违规摊贩。而民有市场管理,则是由所有权人与摊(铺)位使用者,共同推选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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