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国务院提议在访问学者项目中增加实习学生类别

张雪梅律师

【大纪元6月9日讯】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最近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表修改J-1访问学者项目有关规定的提议,提议在访问学者项目有关规定中增加大学实习学生的类别。

提议的修改一旦采纳将会在访问学者项目有关规定中增加大学实习学生的新的类别,允许正在就读或新近毕业的在外国的大学生作为实习学生参与交换访问学者项目。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每个学位级别(degree level)都可以在学生实习项目中有长达12个月的实习。目前此修改提议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2007年8月6日前通过邮递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国务院计划发布一份涉及交换访问受训者和实习生(exchange visitor trainees and interns)的过渡性规定(Interim Final Rule),在访问学者项目有关规定中增加大学实习学生的类别。私营组织可以赞助那些在美国境外的大学在校生或过去12个月内毕业的大学生到美国参加有组织有引导(structured and guided)的工作实习项目。这些工作实习项目应当与实习生的学习专业相同。提议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美国大学的交换访问学者项目大致相同。
  
新增加的大学实习生类别适用于在美国以外的有资质(accredited)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实习生可以在每一个学位级别参加长达12个月的学生实习项目。例如,一个到美国来参加学生实习项目的外国的本科生可以在美国逗留12个月。同一学生在取得硕士学位,更换专业,或攻读新的学位时又可以在美国参加12个月的实习。
  
新增加的大学实习生类别的要求主要包括﹕实习生必须为其DS-2019表格中所列的主办机构(sponsor)所接受,并且在美国主要是从事实习工作而不是从事就业或为顾主提供服务﹔实习生必须在其学习的外国大学里成绩及格(in good academic standing)﹔并且该实习生在完成学位要求的实习项目之后将回到外国的母校。
  
新规定同时涉及到主办方(sponsor)和任何与主办方签约协助招纳、挑选、审核、介绍、安置、训练或评估参加实习项目的外国学生的第三方的责任。主办方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规定在所有涉及到交换学者项目事项中双方的关系。任何第三方必须提供Dun & Bradstreet 号码。主办方还必须对第三方进行审查。另外新规定还涉及到对外国实习生将具体工作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的要求和审核。
  
新规定将允许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在训练和实习计划(Trainingand Internship Placement Plans, T/IPP)的范围内全时工作,此工作可以支付工资或其他补偿,也可以不支付工资。新规定禁止主办方将实习生安置在非技术工作,需要或涉及照看孩子的工作 ,航空领域的工作,任何涉及到看护或接触病人的工作,或任何超过20%以上为文秘性质的工作(clerical work)。
  
这个新规定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http://www.regulations.gov/index.cfm 上读到提议的全文。有意的读者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提出对新规定的意见。电子邮件的地址为﹕jexchanges@state.gov,邮递的地址为﹕U.S.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Exchange Coordination and Designation, SA-44, 301 4th Street, SW., Room 734, Washington, DC 20547。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信息介绍,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 ﹕info@zylawyers.com,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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