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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雷舰案 高院更二审维持叶昌桐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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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二十四日电)猎雷舰案造舰工程款利息遭侵吞弊案,高等法院近日更二审宣判,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前海军总司令叶昌桐无罪的判决。高院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叶昌桐蓄意包庇,且若当时叶昌桐将采购案曝光,造舰案势必受到压力而胎死腹中,对国家利益伤害甚大。

高院判决书指出,1986年海军总部极机密的“靖海计划”以中国石油公司名义,向德国AR厂采购四艘猎雷舰时,双方在合约中签订,除交舰基本价款,另需依物价指数及工资变动等因素加计造舰增涨款,但合约未规定增涨款的利息是否也应给付。

对于整个侵吞利息弊案,判决书指出,海军舰管室整体后勤组的“靖海计划”承办人袁友范中校,于1991 年六月利用承办购舰业务机会,得知有增涨款利息结余,竟以伪变造海总公文书的方式,函请银行将约新台币一千一百多万的利息,汇入造舰计划的驻德国代表彭继刚少校的德国银行私人账户,转汇回国后诈领。

当时,叶昌桐担任海军总司令,台北地检署在二000年间侦办后起诉认为,相关海军政风单位调查后签呈认为袁友范触犯贪污,应该移送法办,却指示惩处记两大过后,让袁某办理退伍,叶昌桐不举发袁某贪渎行为。

因此,检方将叶昌桐依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包庇(不为举发贪污)罪、彭继冈涉收受赃物罪、袁友范涉贪污截留公款及伪造文书罪起诉。

判决书表示,叶昌桐在地院审理时辩称,军舰采购案属于极机密事项,为了避免曝光影响海军战力以及国家投资,所以才接受属下建议没有将袁某移送法办。

台北地院于2004年一审判决叶昌桐无罪,台湾高等法院2005年十一月维持无罪判决。高等法院指出,一审以“不能证明叶昌桐犯罪为由”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并无违误;检察官以叶昌桐犯不为举发贪污罪上诉,并无理由,因此驳回上诉。

全案经再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叶昌桐部分仍有事证待查,2006年六月撤销二审维持前海军总司令叶昌桐无罪判决,发回高法院重审。

高院最近更二审的判决书今天出炉,判决指出,当时担任海军总司令的叶昌桐,限于时空环境以“中油”民间名义采购四艘猎雷舰,与德国方面负有保密义务,不能让军购案曝光。

由于袁友范在接受调查后,写悔过书缴回贪污款,就叶昌桐的认知,袁某是否确实触犯贪污罪?或因为公款没损失而触犯其他较轻的罪?仍有疑义。

判决书表示,叶昌桐决策签核惩处案过程中,适逢海防紧急事故,他急着到战情中心坐镇指挥,没有空详细阅卷,因此,参酌其他副总司令等三个中将的报告,接受幕僚的建议惩处袁友范,并未移送法办。叶昌桐的辩词可以采信。

高院认为,相对于海军事关重大的建军前途,袁友范的个人前途已属卑微渺小之事,显然不是身为海军总司令的被告心中所考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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