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参:武汉政府骗抢侨胞亿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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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讯】下面这个欺、诈、瞒、打、砸、抢的连环故事的主角不是什么恶霸土匪、江洋大盗,而是堂堂的武汉市政府司法机关公务员!

武汉市政府“这只看不见的黑手”贪婪地扑向了下面这一堆价值近1.3亿元的私人财产:猪嘴牛角天然钻石(价值8000万元)、名人字画(价值3000万元)及200多版1980年猴票(时价3322.8万元)。

时间就发生在2003年1月20日上午8时,不,应该说,这个政治、经济连环套早在2002年3月就开始密谋了……只不过这一切,私人财产的主人美国人乔丽、徐崇阳和他的金涛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还蒙在鼓里罢了!

之一,武汉市政府公检法官员合谋、盗抢1.3亿元私人财产!!
之二,天问:1.3亿元私人财产是如何遭轰抢的?!
之三,拍案:武汉市政府公检法欺世大阴谋始末!!
之四,价值8000万元的猪嘴牛角天然钻石被盗抢始末
之五,价值3000万元的名人字画被政府公务员私抢!
之六,惊天大盗案:16000枚1980年猴票不见了!

2002年初,徐崇阳、乔丽(美国公民)夫妇从美国回国投资,在武汉市武昌区租用湖北省政府商用小楼水果湖放鹰台一号房屋,筹备成立金涛美食有限公司从事餐饮业务(见证据材料1)。

2002年3月,武汉市政府计划委员会某处处长刘刚等人来找徐崇阳,推荐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公司)——据刘刚等人称这是政府投资的金融公司,与徐崇阳的金涛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合作。

双方在交流探讨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刘刚获知徐崇阳家有祖传的贵重实物财产:猪嘴牛角天然钻石(价值8000万元)、名人字画(价值3000万元)及200多版1980年猴票(时价3322.8万元)。

说着无心,听者有意。于是,接下来一场表面打着“与政府公司合作”的惊天大阴谋开始向徐崇阳设下了重重圈套,步步陷阱……



当刘刚得知徐崇阳有上述巨额实物资产时,便极力、百般劝说徐崇阳在信发公司投保,刘称,信发公司是武汉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创办的国有控股(国有股占全部股份的60﹪),经过国家批准,经营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是国内最早从事信用产业开发的专业化公司之一,,是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国内双重认证的知名企业。(见证据材料2)徐一开始并不同意。

2002年4月,徐崇阳收到了信发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称信发公司系政府内的公司,经市委、市政府授权,依照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市城建委、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正在筹备中的餐饮公司的装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60日内整改完毕。以政府文件通知称,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正常营业,强令徐崇阳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政府金融公司购买生产设备和财产保险。否则违者必究,后果自负。(见证据材料3)

此后,徐崇阳遭到了刘刚及其同伙张磊的多次胁迫。

无奈之下,徐崇阳只得于2002年6月30日按照通知要求与“信发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各一份,(“信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为“张可兰”)。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由“信发公司”向徐崇阳提供价值95676.55元的电器一批,费用分24期付清。徐崇职当即表示完全可以一次付清,不须要分期付款,信发公司强称,以分期付款是为了完成政府经济计划任务,刘刚先游说,后找茬,软硬兼施强迫徐崇阳必须按此方案支付。徐崇阳无奈被迫签订此协议。首付款28702元,每月付款2911.94元,并当即按“信发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0504元和首期货款人民币28502元,由“信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信发公司”为徐崇阳夫妇的所有财产(巨额私人财产及公司固定资产)做了保险,并签订保险实物封存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将猪嘴牛角天然钻石(文物级)和名人字画(价值3000万)及80年猴票200多版(时价3322.8万余元)封存在徐崇阳金涛公司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并在保险柜抽屉外加贴封条,保险合同还约定到期或确需要解封时,必需由合同双方共同到场解封。(见证据材料3)



阴谋的一方“信发公司”,通过强迫“限期整改”、“分期付款”、“保险合同”,一步步将黑手伸向垂涎三尺的巨额私人财产,最后,以“保险合同”将目标猎物诱出并锁定在了保险柜中。

然而,此保险柜是其主人徐崇阳的保险柜,而不是“信发公司”和刘刚的保险柜啊!

从2002年7月到2003年1月,半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不知道阴谋家刘刚等人面对巨额猎物而不得占有的焦虑、贪婪是如何度日如年的,也不知道他们下一步的计划是如何暗地操纵公检法司巧妙布局的……不管如何,猎物到不了手中,岂能善罢干休?!

2003年1月20日,堂而皇之的一个大场面出现在了徐崇阳金涛公司里。

这天上午8时,一行写有武汉江岸区法院、公安、武警、保安、经警、“信发公司”字样的车辆队伍,共计20多人,后面跟着两辆大货车,浩浩荡荡开到了金涛公司。领头人是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法官郭巍!其它可以辨认的人是刘刚、张磊、袁中强!

他们来干嘛呢?巧得是,这天,金涛公司法人代表徐崇阳并没有在公司里!

只见来人法官称金涛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要把涉案的绝大部分固定资产及物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物权”,执行给信发公司。

于是,20多人齐动手,将店内全部财物包括装有收藏的天然钻石和名人字画及80年猴票等全部财产的保险柜,装了满满2辆大货车,

这里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出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清单,而是强迫在场的金涛公司自然人股东潘洁在三张空白纸上签了名(没有经过当事人徐崇阳和公司法人授权)。(见证据材料4)

两辆大货车满载而归,20多人的队伍呼啸而去!哈哈,真是干净利落,成本之小,甚至不废一纸(无财产保全裁定书)无一单(执行财产清单),收获之大!得来全不费工夫!



事发后,接到报信的徐崇阳立刻报警,然而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昌区公安分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出警!

随后,徐崇阳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就这一行为讨说法,法院回答没有此事!徐崇阳又到政府其他部门查询,均答复没有到金涛公司执行过。

后经多方打听,才被江岸区法院告知:“这些人员有司法手续,属合法行为,但他们不承认搜走装有巨额财产的保险柜。”

至此徐崇阳才如梦初醒,中了“信发公司”刘刚等人圈套:他们依靠武汉市政府的权势,并打着政府的旗号,设置种种陷阱,利用种种借口和野蛮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私人巨额财产的最终目的!

后来,徐崇阳得知,直到抢劫事件发生后的第三个月,2003年3月,“信发公司”才向江岸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得知这一惊天阴谋的真相后,徐崇阳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打击,身染重病。就在他拖着病体四处奔走求助时,不料,“信发公司”却恶人先告状。

2003年8月8日,金涛公司2名担保人潘洁、胡红梅接到人间蒸发的“信发公司”和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相互勾结送达的起诉状:“信发公司”法定代表“张可兰”起诉金涛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捏造欠其“信发公司”款项60974,55元,违约金4783元,合计65757.55元。

事实证明,而徐崇阳和金涛公司根本并不拖欠对方货款,金涛公司不但将到期款项付清,而且已经提前还款40114元,根本就不欠“信发公司”钱(见证据材料4)。江岸区法院、法官郭威和“信发公司”共同捏造事实,意欲转移人们视线,掩盖其抢占私人财产的罪行!

在接到起诉状后,当日徐崇阳又到武汉市各级工商局查询,结果没有“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料,到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查询,也无此单位,更无“张可兰”此人。

经过多方查证“信发公司”的真相如下:“信发公司”已在2002年4月19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信发公司变更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6号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注意(2002年4月26日已经被注销、销毁“信发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代表为刘刚,而不是“张可兰”。尤其让人惊奇的是:无论是已经注销的“信发公司”(法人代表亦为刘刚),还是变更前后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均没有保险人的资格。

好一个弥天大慌!



也就是说,当初在“信发公司”法定代表“张可兰”与乔丽、徐崇阳、金涛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时是2002年6月30日,要注意:该“信发公司”实际上于2002年4月26日已经被注销了,已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这是借尸还魂的违法行为。同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一个公司只有一个名称(却用三个公司名称收受害人货币)。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经营企业,刘刚作为一级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上述所有的一切由“信发公司”、法院参与的活动均为知法犯法!

2003年8月8日,信发公司恶人先告状一案,本查无此人的“张可兰”竟奇迹般地现身!为掩盖2002年6月29日欺诈事实,江岸区法院法官郭巍(同时也是2003年1月20日,非法“诉前财产保全”和“物权”)事先为虚假“信发公司” “张可兰”准备了多份打印好的手写日期判决书(见证据材料5),送达开庭传票。

传票(证据6)载明:2003年8月11日上午九时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开庭,传票送达给担保人潘洁、胡红梅(金涛公司两名合伙人),而没有送达当事人徐崇阳和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至少在开庭10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通知,而本次开庭只给当事人两天的应诉时间!要注意:武汉市区市两级法院冒着违法受理虚构主体“信发”假公司和虚构假法定代表“张可兰”的诉讼,法院为什么冒如此大风险?公安局而当为而不为,这是为什么?而省市检察院面对赤裸裸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却视而不见,对控告却不受理,这又是为什么——?难道当今共产党真的为了钱、就跟鬼推磨吗?

徐崇阳得知开庭之事后,在到法庭途中,陆续接到法官郭巍和张磊(原“信发公司”员工)的恐吓电话,不准其到庭。徐崇阳仍坚持到法庭应诉,直至被拿枪的法警阻在法庭门外。

在庭审中,潘洁、胡红梅被法官规定:不准说话、不准反诉、不准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案件审理中,法官郭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尚未开庭就已有判决书,庭审过程中郭巍一人独任审理,却冒用“合议庭”的名义作出了(2003)岸经初字209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无代理权的潘洁与对方当事人虚假“信发公司”将属于徐崇阳的制冷机、消毒柜等作价6000元的处分为有效,在所谓的总欠款中作了扣减。

2004年7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依自制假证据判决,对我的合伙人潘洁、胡红梅作出(2004)岸执经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提取她们的工资各29210.895元。

江岸区法院法官郭巍等人为将徐崇阳私人巨额财产永远地占为己有,勾结刘刚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企图通过无休无止的民事诉讼,拖垮徐崇阳,以掩盖其贪污犯罪罪行。

司法机关和虚假公司联手勾结销毁各种证据。此后,此案历经江岸区法院郭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次违法为虚假公司以民事非法审判,注(按法律规定是先刑事后民事)其结果都隐瞒了郭巍等人抢走巨额财产的事实真相,将徐崇阳还清贷款的事实,都枉法裁判,不予认定。

为掩盖他们共同犯罪,法官在法庭宣布:假公司签合同不在法院的职能范围之内,而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之内。而工商部门却说:“假公司签合同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范围,工商部门没有执法权!”相互推诿,亵渎法律。

可以整个武汉市法院系统于事实而不顾,知法犯法,上下营造了一张贪赃枉法的重重大幕!

刘刚何许人也?如此敢瞒天过海,行欺骗之实!

“信发公司”刘刚身既为政府官员,同时又兼职非法公司法人代表。在武汉势力庞大,手段甚是神通广大,利用其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黑恶关系网对徐崇阳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压制、人身迫害和精神恐吓,使得控告人告诉无门,无处申冤。

江岸区法院院长张某与审判长吴燕颐在一次庭审后,对徐崇阳扬言说:“知道我们老板是谁吗?你告的公司就是中央某高官的儿子控股的,你去告吧,把中央某高官告下来,就告倒我们法院了!”
“你信不信?我们找医院做一下就把你整到精神病院去!”

徐崇阳等人通过暗地走访,得内部知情人说,原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之妻,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五个常委的直系亲属,均在武汉信用风险有限公司内参股。

上述官员等人通知公安司法机关拒绝受理这个案件,并一层层下死命令:“就说该公司没有跟徐崇阳、乔丽签订过保险合同,判决书是徐崇阳伪造的,抗诉书也是伪造的。”

涂勇指示法院和公安局做好这方面的“证据”, “要定他(徐崇阳)为反对共产党的激进份子、法轮功分子、精神病患者、诈骗犯……”

要不惜一切代价,“把徐崇阳做成一个‘骗色、骗钱’的大骗子,做到天衣无缝,如果被徐崇阳告倒,我们就死无葬身之地!”

“现在是你死我活的斗争!”

“中央那一关由我们花钱摆平,要法院、公安机关顶住,检察院不要干预,开动脑筋,开动机器,做好证据,不管任何地方前来调查,我们一定要口径一致。”

“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发的内参,各级领导批示,监办,从省到市各级部门顶回去了,你们做得很好嘛!”

“中央来人,大不了花点钱把他们打发回去,糊弄一下,反正他们也不懂法,同时把你们身边的最美丽的‘花朵’(指女人)都献出来。”

他们还暗中截留中央委员及各级领导对本案的批示,没有下发。

据说,中央派调查组到武汉调查这一案件,该“调查”结果是“徐崇阳是法轮功分子、反党分子”。

2006年,徐崇阳就该案到国务院信访办投诉时,信访办309号等工作人员立即通知了湖北省和武汉市驻京办事处,有公安人员赶来要拘捕徐崇阳。徐崇阳趁机逃脱——现在徐崇阳的人身安全已无法保障,一旦被限制人身自由,肯定会被戴上“刑事犯”、“法轮功分子”的帽子,或者被送进精神病院。

各位,上述事件构思精巧,像不像一部中国造“惊险大片”?!然而自从2002年到现在,它确确实实发生在武汉人徐崇阳、乔丽夫妇身上!

我们不禁悲愤地呼喊:

正义伸张怎么这么难?!
为什么武汉地方政府黑恶势力如此嚣张气盛!!
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之剑啊,你在哪里?!
和谐社会,你在哪里?救救他们吧!!
……
补记:现在的徐崇阳几乎身家财产被强占一空,人身受到死亡威胁,居无定所……但是他仍然拖着病体,在为被盗抢的祖传巨额财富而四处奔波着……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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