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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买卖未上市股票须课千分之3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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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近来股市行情加温,投资人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渐趋热络,有不少投资人报缴证券交易税时,因不谙相关税法,发生短漏报证券交易税情事而遭税捐稽征机关补税处罚。国税局指出,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须课征千分之三证交税,投资人要注意申报缴纳。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私人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买受人应依每次交易成交总价额按千分之三税率,在成交当日代征证券交易税,并在次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

代征人如不履行代征义务,或代征税额有短征、漏征情形者,除责令其赔缴并由国税局先行发单补征外,另外还要处以应代征未代征的应纳税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锾。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时,除应注意代征义务外,在填写缴款书时,也应注意务必确实填写,并自行复核后向代收公库缴纳,以免发生错误而受罚。

另外,投资人转让所持有股票如属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的股票,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的有价证券,免课征证券交易税,应属财产交易,交易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及第24条规定课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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