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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投资型保单投资部分所得宜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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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今天召开工作会议,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税系副教授、赋改会委员黄耀辉在“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研究指出,基于租税公平,兼顾金融市场发展,投资型保单投资部分的所得税宜课税,模拟分析结果采分离课税冲击最小。

赋改会下午二时三十分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的议题包括金融商品课税问题检讨、营业税、土地税及房屋税减免规定检讨等,会议直至下午六时许结束。

对于投资型保单课税争议,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投资型保险的投资账户价值相当于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具储蓄性质,应免纳所得税。

另外,金管会指出,投资型保险是保险法人身保险章所办理的保险,保险法第112条保险金额给付予指定受益人者,不计入遗产,依法免纳遗产税。

不过,财政部认为,近年保险公司推出投资性浓厚的保险商品因应低利率,如短年期储蓄险、变额保险、连动式债券投资型保险与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等,吸引许多高所得者购买,成为理财工具,超过保障意义,逐渐脱离保险保障的本质。

黄耀辉的研究指出,对投资型保单采取分离课税10% ,政府总税收最小,但对投资型保单市场影响最小,投资人在投资型保单的投资比重增加。如果合并课综所税,大户及小户在投资型保单的投资都减少,因为投资人的税额增加,但税收却少,因投资人可能将大部分资金都转往海外保单。

黄耀辉建议,基于租税公平及兼顾金融市场发展,投资型保单投资部分的所得宜课税。课税的基础应先定义“适格”的保障部分,超过该适格部分,课征所得税或遗赠税。金管会订定的“适格标准”与美国标准极为接近,可作为讨论或课税的基础。

台湾金融服务业联合总会税务委员会主委王得山指出,寿险公会希望维持现状不要课税。

不过,经过讨论,赋改会今天对投资型保单课税与否尚未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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