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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投资第二级以上金融商品 勿尽信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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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今天召开“次贷风暴的反思—对信评公司的研究及管理建议”记者会,台大财务金融学系暨研究所教授沈中华建议,第二级以上、过于复杂的金融商品,勿尽依信评公司评鉴做投资决定。

沈中华指出,信评公司在投资市场中扮演很重要地位,但是过去恩隆案(美国能源业巨擘恩隆公司2001年因严重亏损倒闭)就发生过投资人采信信评公司给恩隆公司A级以上评鉴进行投资,而蒙受重大损失。

他说,恩隆案还在2002、2003年引发金融领域探讨信评公司不得同时担任受评鉴公司顾问议题,之后也有相关规范规定,必须分拆公司,即信评与顾问业务不得为同一家公司所为。但实质效果如何?是否真能避免球员兼裁判,提高信评公正性?沈中华仅笑笑回应。

不过沈中华认为,目前获国际认可的信评公司计有3家,都是美商,占市场绝大部分;若能增加国际市场认可的信评公司家数,则市场竞争可提高信评的可信度与透明度。

沈中华说,金融产品依理论可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本身有市场价格的产品,例如上市股票;第二级是产品本身没有价格,但有相似产品价格可推估其价格(连动债即是此级);第三级本身及相近产品都没有价格。

他强调,第三级产品只有一些数学模型,却无法拿实际资料验证正确性;即便第二级产品,其可比对准确度的光谱,从极低到极高关联,落差甚大;此外,连动债英文版的说明是不可卖给个人、只能卖给机构,但到了台湾市场,这些字都不见了。

他建议,第二级以上、过于复杂的金融商品,勿尽依信评公司建议做投资决定,例如这波连动债事件,不仅理专不懂连动债,甚至连高级主管也不了解,只有产品设计人懂,遇到风险时,又没理赔。

他也建议主管单位,第二级以上产品的信评,不应再适用现行“信评公司的A级以上信评即可投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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