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中信泰富的董事可以有个人责任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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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4日讯】上星期介绍了中信泰富可能被财政司调查的相关法例,今个星期想再谈一谈作为一间有限公司的董事若有疏忽之时,董事在法例里面所应负的所谓违反董事责任(Breach of Director’s Duties)。在公司法的普通法原则中,这责任有大量的案例作支持,是民事上的一项责任。单以新闻报导而得知,中信泰富的董事局成员在事件之中完全有明显的疏忽责任,民事上可以构成被小股东追讨疏忽之责。这一方面的法律责任,可以与证监会、联交所等一大堆上市公司的监管法例分开处理。

所谓董事责任,本质上与普通法的破坏信托责任(Breach of Trust)相似,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原则。这原则的出发点,是作为一个代理人或信托人,在处理他人的事务之时,不论是否收费而行使责任,都有不可推卸的小心责任(Duty of Care),毁坏了这一责任之时,毁责者就要负上赔偿给受害者的责任。

一间公司的董事,正处身于类似的位置,这是说如果董事在行使公职之时有所疏忽,则不论是股东或是债权人都有权对董事个人追究责任。如果法庭判予胜诉,则董事就要以个人的名义负上赔偿之责。

将情况代入中信泰富的错误投资于中信主席荣智健在事件中的角色,法律上大家就会问,荣智健是否失职?是否疏忽?若是,他就原则上有可能对小股东的损失负责,有责任给予赔偿。当然,对一般所谓行政董事而言,他们本质上可以是高级的打工仔,纵然疏忽,追究他们个人了无意义,因为他们是无钱可赔的。但中信泰富的主席荣智健可是有排名的中国富豪,身家就算因金融风暴而大为缩水,但据报导还是有几十亿元之多,足够赔偿中信泰富的所有小股民了。

有疏忽吗?据报导,是中信的财务董事张立宪及财务总监周志贤超越了权限,在购买澳元的Accumulator前没有按规定取得主席批准,而事发后已经离职云云。

这个说法用常识判断就知道不可以相信,肯定是别有内情。做出如此重要的决定,董事不可能不取得主席的同意,就连打个电话这样简单也不做乎?这焉会是资深行政人员的做法。现时明显是有一两个离职的人背了黑镬而已,这是经不起法庭的审判及执法的调查的。

作为一间恒指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并有强大的中资背景,公司的管治应该很专业,很上轨道,但新闻所知,荣智健的女儿在07年还是公司的财务董事,事发前调了职,变成没有了责任,而荣智健的长子荣明杰亦在集团内任职副董事总经理,一间如此家族色彩浓厚的公司出了事,身为主席焉会可以以不知情卸责?

中信泰富是一间香港公司,但本质上是国内人治管理,公私不分的一套,焉能不迟早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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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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