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中信泰富可被财政司调查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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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讯】10多天前中信泰富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闹出极大新闻,公司原投资多份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Accumulator),包括澳元和欧罗等货币的对务对冲,但由于澳元汇价急挫,引致亏155亿港元,公司的市值急速下跌了七成,使得曾经是50元一股的股价跌到不值5元,公司市值跌到不值100亿港元。

本栏并非财经分析,无法讨论这类投资及风险管理事宜的政策是否无误,但从法律上而言,有值得讨论的地方,特别是董事的责任问题(Director’s Duty)。对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也许应说是,对任何有限公而言,所有股东的利益皆是一样的,亦是必须受到照顾的,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而言,根本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就连公司的资讯也是出现事故后,很迟才能公开,所以小股东根本无法作出保护自己的行动,他们只能依赖法律提供的保护。

政党民主党成功的联络了约100名中信泰富的股民及债券持有人,计划召开股东大会,追究中信管理层有否疏忽及违反受信赖责任(Breach of Trust),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笔者没有再留意事情的发展如何,但可介绍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权益,这是说5%的股东或100名股东联合要求,公司就要召开股东大会,让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有所质疑,甚至经由75%的股权罢免公司的董事。由于中信的控股权在北京的中信母公司,这些情况相信不会出现,但开大会质询要求交代是可能的。

另一行动,是小股东可联名要求财政司司长据“公司条例”所赋予之权力,成立委员会,全面调查中信泰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运作情况。

按“公司条例”第142条,财政司在100名公司成员或10%股东或股权所有人要求之下,如同时有足够及合理的理由支持,可以委派调查人员对公司的业务作出调查,并做出报告。

另根据第143条,财政司亦可据法庭的指令,或公司的特别决议(由75%或以上的股东所作的决议),作成调查的决定。如在这两种情况以外,财政司亦可自行决定调查,一般是在下列情况出现之时:

(一)公司对债权人有诈骗行为;

(二)公司有诈骗或非法的活动;

(三)公司的行为对成员构成损害、诈骗或非法活动;

(四)公司的管理人员涉及诈骗、或对成员有行为不当(Misconduct)的行为;

(五)公司成员被拒绝得到他们应得的公司活动资料。

财政司委派的调查员进行调查时,依法有权要求公司出示任何文件及资料,以协助调查,亦具有向裁判司申请搜查及进入公司地址进行调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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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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