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民主的问责制才可能公平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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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当下,问责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一个重要的内容,屡屡见诸于报端。作为一种行政制度,其实问责制并不新鲜。《史记‧夏本纪》记载,尧帝时代,洪水滔天,大禹的父亲鲧被众长老举荐为治水的负责人,治了九年而未奏效。尧禅让后,舜摄政,行巡天下,认为鲧治水无方,将其诛杀在羽山。

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关于行政问责最早的记载,笔者以为此说并非是种“古已有之”的附会。一个政权建立后,必定会有一套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否则这个政权是脆弱的,哪怕是在刚刚告别部落联盟而有国家雏形的上古时代。

既然行政问责古已有之,今天再提行政问责,转变政府职能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以为最大的意义是全社会应当认识到,一个民主社会的法治政府,其问责制和传统的问责制在由谁来问责、如何问责方面有根本的区别。

中国在秦以前,是诸侯林立的封建制度,是由上到下一级级进行行政问责的。天子分封诸侯,他便有权向诸侯行政问责;诸侯分封大夫,他便有权向大夫问责。秦以后,建立了以郡县制为骨架的皇权专制政治制度,问责也是从上往下的,所有的官员理论上只向一个人负责:皇帝。谁可向皇帝问责呢?那就只有上天了,上天示警,皇帝才可能诚惶诚恐下一道罪己诏。

这种问责制的弊端,稍有历史常识和政治常识的人都有所了解。因为权力的来源是皇帝,是朝廷,那么官员只对皇帝负责,他们治民即使是行仁政,给庶民带来福祉,根本目的是为了皇家的国祚更长一些。皇帝统治一个庞大的帝国,他通过各级官僚治理天下,通过有限的渠道了解信息,即使他本人的执政才能十分出众,也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信息。在信息不健全制度不民主的情况下,其行政问责往往会导致不公平,而不公平的问责制则会影响到整个政权稳定的运行。在明崇祯朝当过刑、工、吏三部给事中李清在《三垣笔记》中总结了崇祯帝对官员问责的失败,该书记载,明末外有后金进犯,内有饥民造反,皇帝看重“边才”──既能守土一方的官员。朝廷里许多青年官员自告奋勇去边疆担当重任,升官很快,但多数不得善终,被皇帝以失地丧师等等罪名下狱或处死。而那些不去冒险的官员,呆在朝廷最终也平平安安地熬到侍郎、尚书级别。可见,这样取决于少数人甚至某一个人的问责,没有制度保障其公平公正,一切靠运气,那么越想有一番作为的官员越可能出现过错,而被问责,而凡事保守的太平官最保险。这样的问责制下的政治生态,可想而知。尧舜禹时代,由于史料阙如,我们不知道舜诛鲧是否公平,但由一个新的执政者处理前任执政者重用的官员,其公平性很难让人信服。屈原就在《天问》提出疑问:“不任汩鸿,师何以尚?……顺欲成功,帝何刑焉?”意思是说,如果鲧不能胜任治水的大事,众人为什么要推举他?他也想顺应众愿平息洪水,舜帝为什么要杀掉他?

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政府,官员应向人民负责,由人民主导行政问责。这种问责制在实践中如何真正体现民意,必须有制度的保障。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笔者以为可以进一步强化人大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一位行政官员施政中出现重大过错时,任何公民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进行行政问责,由人大常委会启动问责。该官员可以在广大选民以及媒体的监督下,向人大常委会进行申辩,最终由常委会根据证据及当事者的申辩决定处理意见。如果问责还仅仅是由级别更高的官员主导,官员有过错由上一级政府来处理,那么很可能会陷入皇权时代就存在的“问责不民主,结果不公平”的循环。
  
──转自《十年砍柴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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