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胡锦涛主席等和两会代表委员的公开信

武中立: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制止精神病院监狱化

武中立(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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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尊敬的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肖扬院长,贾春旺检察长:

尊敬的两会代表委员:

您们好!

逢今年两会召开之时,我向您们反映些情况和提出些建议,尽一个普通公民的义务。

据我认真细致的了解,浙江红山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有根,许金芳盗窃1.5亿元人民币究竟谁在庇护犯罪,压案不办、贪赃枉法、欺骗中央、枉法徇私,祸国殃民。中国萧山轰轰烈烈出现两个一反一正的精神病人,两个精神病人:一个为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而战诬陷为“精神病人”。一个是逃避法律追究,动用社会关系鉴定为“精神病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健全,出现两种“精神病人”的搜集,调查,分析,自1949年特别是1978年至1997年至今,在中国存在着精神病院监狱化的人权侵犯事实,即中共基层党组织或有不良居心者威胁甚至直接将持不同意见的正常人鉴定成精神病,并关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数量不少。近六十年来的受害者有林昭,张志新,裘金友,熊亮……等等同志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怕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与腐败份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表现出了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其燕赵之风、慷慨之气,令人肃然起敬!这其中的多人我有交往,从医学专业和常识的角度来看,他们根本就没有精神病。这样的情况,如不加迅速制止,会有蔓延趋势,精神病院监狱化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是德国和日本法西斯都没干过的反人类暴行,在国际国内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它违背了中国宪法民法刑法,也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

(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之一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可是宪法等,在中国大陆已不能有效制止精神病院监狱化泛滥,所以有必要制定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干预。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已成大家的共识。

虽然卫生部已将《精神卫生法》列为2007年和2008年的立法计划,但是我还是有必要向您们有测重的建议:

1.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2.《精神卫生法》应当公正合理科学地规范精神病院强制诊断鉴定,住院治疗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监督,责任。

3.《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保护人权的内容。

4.《精神卫生法》应当要求提高精神卫生医护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让其认真学习精神病学,法律,道德,逻辑学等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合格者才能从业。

5.对搞精神病院监狱化者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尊敬的胡主席,吴委员长,贾检察长:不幸的是,您们母校清华大学的党委就是有《宪法》,《民法》不依,无《精神卫生法》可寻,疯狂地搞精神病院监狱化的典型,在武中立(清华学号7804153)事件上,大耍市井无赖,让世人耻笑,请您们管教管教他们吧!历史会记住这一切!!!迟早成为人民的阶下囚。

顺 祝
平 安!

武中立敬上
2008年3月5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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