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失中的公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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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全香港有一百五十幅由私人业权管理的公众休憩用地,拨地契据订明要开放有关地方给公众使用,但政府一直监管不力,亦鲜有向巿民宣传相关享用权,部分管理公司甚至限制市民的享用权,包括经常不礼貌驱赶逗留市民,有的还将这些地方出租,谋取暴利。



时代广场前的公众用地(吴琏宥摄影)

被蒙在鼓里的市民大众,因民间抗议清拆中环的天星码头、皇后码头,遭警方阻止在码头范围逗留集会抗议;港湾豪庭过去五年将一幅面积逾十万平方呎的公共休憩地据为己用;铜锣湾时代广场被揭发将公共空间租作展览展销用途,日租更高达十二万四千港元“中饱私囊”,更在这块公众空间用地钉上一块告示声明为“私人地方”,驱赶逗留及休息的市民或游客,等等这些事件,才幡然知道他们的权利一直被侵犯。

不过,“创建香港”创会会员司马文(Paul Zimmerman)指出,政府欣然把这些私人发展内的地方硬算作所谓“公共休憩用地”以符合《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订明的每人两平方米休憩用地的最低标准规定,动机纯出于贪念──土地补价、差饷和租金。把这些地方纳入私人发展,那便可以释放出另一些土地来卖。而且,设计和保养的成本就可以转嫁私营机构。

司马文又指出,发展商因得到额外的建筑楼面面积而乐意遵从。而且,发展商又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利益立场设计和管理空间,避过有时让人莫名其妙和诸事皆管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该管不管的路政署的规管。

司马文批评这种不放过任何卖地增加收入的机会,拒绝为行人建造更多地面的通道的局面,令香港变得更拥挤:“结果本港的市区现都缺乏休憩用地、人车通道和行人接驳点。”

在这种情况下,司马文表示,公众不仅不能够随时进出高质素的休憩用地,而所谓是私人发展内的休憩用地也不过是次等替代品,而且没有办法确保这些地方的管理会以公众利益为先:“说到底,一个平台花园可以‘开放’到什么程度?私人利益管理的地方可以有多‘公共’?”

保育人士何来则指出,对公众用地的关注源于民间争取保留天星码头,引发对公共空间使用权的关注:“我们这一代人,要拿回属于我们的生活范围,空间、文化、天然资源等这些都是属于公众资源。”

她续说:“天星事件后,保育人士都经常会有抗议行动,过程中,也经常会受到警方的骚扰。所以我们想探讨这个权利(土地使用权利)到底如何界定。例如当时在皇后码头抗议时,也有这方面的思考,因为皇后码头是公众地方。”

何来有感香港的公共空间正在消失中,市民的生活范围受到规范和收窄,很多本来是可以在公共空间进行的自由活动都受到规范。她举例说:“我在一处地方抗议,会有警察来告诉我:‘小姐,你在这里会很不‘安全’,请你下来!’他们在执行什么法律,为何我在这里抗议会不‘安全’?抗议是我在行使《基本法》给我的权利,我想与政府争取对话,结果我被(警方)带走!”

至于如时代广场这种占用公共空间的情况是否严重?何来说:“是相当严重!”她说:“基本上所有的财团公司都有做这类事情!”

时代广场事件并未完结,而且本地的关注人士会继续“寻根究底”。何来说:“这个行动首先要让公众看到官商勾结多严重,如何在我们这一代延续着。很多时候,政府和商人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他们谈好如何公开投一块地,如何管理,让商人从中有很多权利。”

从争取保留天星和皇后码头,到公共空间使用权,再到揭发地产商占用公众用地,何来说:“所有牵涉市民主导权的范畴我们都关注,如警权、旧区重建等我们都关注,因为这些议题除了收窄了我们的活动空间外,也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保育议题很广泛,不单只是保留一座建筑物那么简单,而是我们要缔造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才是保育的目的。”


嘉亨湾(海青摄影)

150个公共设施管理问题待审查

时代广场事件,是由当年参与时代广场发展的香港政府顾问在二零零八年二月底揭发。根据一九八九年地产发展商跟屋宇署签订的公用契约,时代广场须开放3,017平方米给公众作为公共通道、静态消遣及展览用途。发展商九龙仓旗下的时代广场最初敷衍媒体的查询,在受到公众广泛猛烈的批评后,于三月六日在报章刊登广告,解释把其中一部分用地租予一家咖啡店,纯属“无心之失”。时代广场在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零五年三月期间,把露天广场一角租予星巴克经营咖啡店,并收取月租十万元。管理公司则表示,从没指使保安人员驱赶市民,相信只是个别员工“过于热心”。



在嘉亨湾事件获政府额外批出楼面面积的恒基地产,早前再被揭发旗下另一楼盘港湾豪庭,在过去五年将一幅面积逾十万平方呎的公共休憩用地据为己用。(图片:维基百科)

民主党指出,政府应该向时代广场追回租借公共用地的款项。

发展局长林郑月娥回应表示,根据“公用契约”的规定,时代广场有权在露天广场举行展览,并可收取水费、电费和提供相关设施的服务费用,但不可收租;不过她承认,服务费用和租金之间的定义需要进一步厘清。

屋宇署则表示,发展商违反土地契约,已敦促开放有关公共空间及清拆违规建筑。发展商与政府签订地契发展物业时,有时需按地契要求,协助兴建公园和行人路等公共设施开放给公众使用,唯部分发展商完工后并无开放有关设施予公众使用。

地政总署承诺,三月底前会审查回归后150个由发展商兴建管理的公共设施的管理问题。

(注﹕本文转载自《新纪元周刊》第63期焦点新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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