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三读 矿灾森林火灾列为灾害种类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增列矿灾及森林火灾为灾害种类,主管机关分别为经济部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并增列直辖市、县(市)政府与乡(镇、市、区)公所于灾害应变必要范围内,应劝告或强制除去有扩大灾害或妨碍救灾的设备物件,并作适当处置。

修正通过条文强化各级政府灾害应变中心的指挥官权责,包括宣示、发布及执行紧急应变措施、划定警戒区域、道路区间、水域、空域高度、征调相关专门职业、技术人员协助救灾、指挥、督导、协调国军、消防、警察、相关政府机关、公共事业、民防团队、灾害防救团体及灾害防救志愿组织执行救灾工作等。

修正通过条文规定,若人民因上述处分或强制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时,得请求补偿,损失补偿从自知有损失时起两年内请求,但若自损失发生后经过五年,就不得提出补偿请求。

此外,修法也增订各级政府为执行抢通灾区或重建公共设施,若经过都市计划区、山坡地、森林、河川、国家公园或其他区域,得简化行政程序,不受区域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森林法、水利法、国家公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或法规命令限制。

各级政府为安置灾民或进行灾区重建工作,对涉及用地及建筑物划定、取得、变更、评估、管理、维护或其他事项,得简化行政程序,不受区域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都市更新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或法规命令限制。

至于重大灾害发生后,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方式,新增条文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无法支应重大天然灾害的的灾后复原重建经费时,得报请中央政府补助,但补助时机、要件、基准、请求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由行政院订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