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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 三审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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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最高法院审理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24日宣布判决结果,最高法院驳回检察官的上诉,马英九特别费案三审无罪定谳,而高院对特别费“非实质补贴”之认定,势将冲击后续遭起诉者。

据中央社报导,马英九特别费案去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台北地院去年8月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余1年2个月。

经上诉,高等法院去年12月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应执行1年有期徒刑。今年1月9日,台湾高检署认为,因本案判决攸关首长特别费性质的认定,未来确定判决的法律见解,对侦审同类型案件具有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宜由最高法院就此争议问题做出统一见解,较能避免同类案件的用法歧异,因此提起上诉。
经过3个月审理,最高法院下午宣布驳回高检署的上诉,马英九特别费案三审无罪定谳。

马英九三审无罪定谳判决文重点摘要

主观上无萌生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未施用诈术陷会计于错误,且会计亦无陷于错误。

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全数“因公支出”用罄,并无任何“不法所得”。

检察官未就原判决如何违背法令提出具体之说明,依据诉讼法第377条之规定,检察官上诉不合法。

既无犯行,原无罪之判决虽有检察官所指摘之违误或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领据列报特别费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之事实认定,检察官上诉自不合法。

原判决虽误认基于惯例,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是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实质补贴”,但与原判决本旨不生影响。

至于马英九所面对的其它诸如北市银并购案、党产交易案以及任职其他职务时之特别费案之指控,由于于当选总统之前皆未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依司法豁免权将停止侦办。

实质补贴遭驳回

由于遭特别费起诉之范围含盖蓝绿政要,因此高院对特别费的见解格外引起朝野的重视。

对此,高院在判决文中强调,“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半数,均须符合使用于‘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谓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并据此驳回了前审法院将特别费视为首长实质补贴的见解。

未来包括即将卸任的陈水扁总统、吕秀莲副总统、前国民党主席连战与即将上任的副总统萧万长等政要,均将面临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之起诉,而“非实质补贴”之三审认定,势必对后续遭起诉者产生重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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