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惠民案郑恩宠的代理词

人气 3

【大纪元5月31日讯】2008年4月22日上午9:00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公民段惠民的法定代理人段波平(父亲,80岁)、胡小妹(母亲, 72岁)段春芳(妹妹)和段若飞(弟弟)状告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大栅栏派出所(被告)非法将段惠民、段春芳(即11.3段氏兄妹惨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上海市黄浦公安分局处理而造成段惠民含冤屈死案。郑恩宠授胡小妹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虽然郑恩宠被上海当局严加看管,不准他去北京出庭辩护,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再三关照段春芳在法庭上将郑恩宠代理词正式宣读一下。现将代理词公布如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冤死者上海公民段惠民的法定代理人之一母亲(72岁)胡小妹诉北京市公安局宣

武分局大栅栏派出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2007)宣行初字第195号;(2008)宣行初字第33号、第34号]聘请我为代理人,经查阅被告庭前提供证据、庭审辩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全由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大栅栏派出所(以下称被告)作出。

2007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作出:宣公复决字(2007)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主文是:本机关决定如下:“大栅栏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合法”。充分证明,涉及本案被告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全由被告大栅栏派出所作出。

2007年11月9日和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中指出:“2006年11月3日,潘明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称在天桥友谊医院急诊室,有一上海劝访人被扎伤,我所民警出警并迅速赶至案发地点将段惠民、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公室驻京工作组人员及有关证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将此案受理为治安案件,由于我所出警时段春芳已经被送走,因此当天无法向其核实情况。案发后,我所的民警曾带领段惠民到北京友谊医院就诊,但段惠民拒不配合医生治疗。2006年11月3日经我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将此案分为段惠民被伤害案、段惠民涉嫌故意伤害案、段春芳涉嫌殴打他人案分别移交至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理。”

以上充分证明,被告将段惠民由北京向所谓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理,没有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的审查批准。

从统一格式的证据:1、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受案登记表:编号:811和 813;2、2006年11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3、〈呈请延长传唤审批表〉等证明了所有具体行政不是依法有职权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作出。

二、大栅栏派出所(以下称被告)没有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从本案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段惠民没有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和移送违法人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显然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不具备管辖的有职权依据的公安机关,它只是上海市公安局内一个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属上位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规章,属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三、被告举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举证的证据中,2006年11月3日对段惠民询问笔录中,段惠民拒绝签字。被告举证的其他所有证据中,关于指控段惠民同一把剪刀伤害他人,但这把剪刀有哪个自然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伤害他人?这把涉案剪刀由哪个具体自然人、在何时、何地向被告哪位具体警察工作人员送交的?被告没有履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法定职责。

显然指控段惠民伤害他人的证据不足。关于指控段惠民在2006年11月3日0时56分伤害他人,所谓被害人的结论是11月9日才由北京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作出。

2006年11月3日0时56分前,段惠民正在北京一个远离国家信访局和相关部门的地点——北京农机招待所深睡,此时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已下班,没有证据证明段惠民在北京上访期间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当段惠民在午夜深睡时突然被冲进一批不穿警服、没有出示警察工作证、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行公务证明的不明真相人员,2006年11月3日被告接警后带段惠民到大栅栏派出所,段惠民报案及询问笔录都告知被告其遭绑架和被殴打致伤,要求看伤、治伤等,但被告没有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依法上访的法定职责({2008}宣行初字第33号。段惠民被伤害案。另案诉讼。)。

所有在11月9日作出伤害鉴定的所谓受害者,都在11月3日离开北京回上海,对事隔6天往返北京——上海3000公里所作鉴定的真实性,原告持有异议。

对于11月3日午夜深睡中的段惠民遭一批至今身份不明的人殴打,押回上海后被致死的鉴定至今未作出。“殴斗”双方所谓导致轻微伤害的人真实身份是什么?被告举证未说明,事实证明他们没有一个是警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事实证明他们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中个别人从社会上聘用的闲散人员。

对一些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所谓轻微伤不惜代价6天之后往返北京和上海3000公里路程作出鉴定,对真正由“殴斗”死亡的公民给予劳动教养,导致死亡的后果无人鉴定,被告又承担哪些责任?

四、被告将段惠民移送不明身份人管辖执法程序错误

被告在法庭上所有举证的证据,均没有被告在何时、何地由哪几个具体的警察工作人员移送段惠民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上海市黄浦公安分局具体哪个警察人员在何时、何地接走段惠民?我们要求所有证人必须到庭作证。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严格规定,人民警察执法至少有二名穿制服警察并主动出示工作证并向当事人出具执法书面证明。

上海市治安总队仅仅是上海市公安局一个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安机关。上海治安总队在北京执法违法,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违法——将段惠民移交给身份不明的人管辖。

综上,被告举证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没有本案执法的职权依据。指控段惠民“伤害”他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段惠民移交身份不明的人管辖导致他死亡后果,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导致后果应负责任。

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呈: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郑恩宠

身份证号:310105195009022015 `

2008年4月22日(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热点互动】陈良宇案 江胡交易民未了
段惠民冤死案北京开庭 二百多访民被抓
声援段惠民案 四百人被遣返 老人遭殴打
上海、北京冤民祈盼人权圣火照亮中华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