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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订惩罚性赔偿金?台法务部: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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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三日电)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陈根德等人提案在民法增订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明定最高额赔偿数额。法务部今天表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影响现行法制的基本理论,并不适当,建议在现行特别法增列惩罚性赔偿规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审查陈根德等人所提“民法增订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条文草案”,根据草案说明,现行侵权行为法制严守损害填补原则,导致车祸案件宁可故意撞死被害人,赔偿金额反而比过失撞成残废少,形成台湾人命不值钱的不公平现象。

陈根德等人主张,应参考英美等国制度在民法增订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根据草案条文,若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行为,法院可因被害人的请求,依侵害的情节,酌定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若因过失导致伤害,则可依侵害的情节,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务部常务次长吴陈镮表示,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方法是以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为目的,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且在于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人,引进此制度,将抵触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他指出,消费者保护法、营业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特别法虽有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针对特定行为或对象规范,若纳入民法,牵涉层面广大,变成全民一体适用,并不适当。若有必要引进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建议在相关特别法增列规定。

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表示,虽报复主义隶属刑法,但是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应不分民法、刑法,真正落实保护被害人权益比较重要,法务部不应本位主义太重,一味反对,若担心衍生滥诉情形,应思考配套措施。在民法增订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全民一体适用,将符合立法经济与效益。会议主席吴清池裁示全案择期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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