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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舌吻5秒 3女法官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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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阮怡瑜/彰化报导〕彰化县廖姓男子强行“舌吻”前妻十三岁的女儿五秒钟,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认为并未构成妨害性自主罪,判决廖某无罪。检方不服,已提上诉。

教育部两性平等委员会委员郭丽安听闻该判决后说,在“庶民”眼中,廖姓男子的动机与行为就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亵”,法官却判无罪,“这些法官都应该再接受性别意识教育。”员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队长张雪如也讽刺,三名女法官应该获得被告“舌吻”一个以示感谢!

志工讽:被告应舌吻3女法官

该案发生于去年9月,廖某前妻带着与他人生下的十三岁女儿,又回来与廖某同居,平日三人共挤一张床,案发当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对他侧躺的小女孩,将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随即强行舌吻小女孩约五秒钟,小女孩吓得推开廖某,并问:“爸爸,你要干嘛?”廖某才放手离开。

事后小女孩家人报案,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强制猥亵罪将廖某提起公诉,但该案经三名六年级已婚女法官合议后,认为廖某只触犯性骚扰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而性骚扰防治法为“告诉乃论”,小女孩的妈妈并不愿提告。

合议庭认为,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强制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性自主权”,但该案中小女孩被搂抱、亲吻时,还来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权受压制或影响,廖某行为即已结束,因此未达犯罪构成要件,应宣告无罪。

检上诉:动机与行为明确猥亵

检方上诉理由指出,廖某是在小女孩推开并质问他后才停止侵犯,案发的五秒钟,小女孩已处于无法抗拒,否则为何会推开?这显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权遭妨害的观感。况且以舌头伸入他人口腔亲吻,不仅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也会使一般人产生厌恶或羞辱感,属猥亵行为明确。

员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队长张雪如说,彰化地院一再做出这类负面教育的判决,根本就是鼓励并纵容犯罪,“若遭强行舌吻的是女法官本身,她们还会坚持这样的判决理由吗?”

袭胸10秒 彰化地院曾判无罪

张雪如所称“彰化地院一再做出这类负面教育的判决”,是指去年8月彰化地院审理一起摸胸案,蔡姓男子在内衣拍卖会上伸手对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钟,但法官却认为其摸胸时间太短暂,被害人还来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权遭受妨害,侵害行为即已结束,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不过,该案经检方上诉,台中高分院于今年2月改判有罪,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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