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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拟修法 保险业董座应具备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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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20日电)金管会研拟修正法规,明定保险业董事、监察人各3分之1以上及董事长均应具备专业资格,以期提升保险业董事会专业能力。

金管会研拟修正保险业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将原规定保险业董事、监察人各5分之1以上应具备专业资格,增加至3分之1,同时明定董事长也应具备专业资格。

金管会表示,修正草案后续将依规定办理预告;为让业者有足够调整时间,得自准则修正后,担任董事或监察人现任任期届满后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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