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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诉讼文书得以传真科技设备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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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得以传真或科技设备,将书状传送给法院。此外,新增法院有溢收人民诉讼费用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返还给当事人。

司法院在提案说明中表示,随着科技进步,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文书日渐普遍,为达成“便利人民诉讼”目标,提案修正诉讼文书的递送方式,增进审判效能。

修正条文增列行政诉讼法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即当事人得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将书状传送法院,效力与提出书状相同。

此外,修正草案新增,其他法院将诉讼移送行政法院者,移送前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可以视为行政法院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如果法院有溢收人民行政诉讼费用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返还给人民。

修正条文也规定,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自寄存当天起10日内发生效力,避免当事人外出旅游期间来不及获知寄存文件内容,影响诉讼权益。

另外,为避免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人民苦等诉愿决定,修正条文三读时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院尽快修正诉愿法,将诉愿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的期限缩短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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