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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明眼人从事按摩挨罚 提诉愿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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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25日电)台北市一名明眼人在营业场所从事按摩,被依违反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开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愿;台北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认为本案不符合不罚的要件,因此驳回诉愿。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10月底释宪指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视障者才能从事按摩的相关规定违宪,必须在3年内失效;诉愿声请人因而认为,释宪后,非视障者已可从事按摩。

不过诉愿会审议后认为,大法官释宪有规定,自解释公布日(民国97年10月31日)起,“至迟”于届满3年时失其效力,也就是说,在期限届满前,法令相关规定仍属有效。

此外,诉愿会表示,劳工局去年11月间已订出因应措施,只要在3年缓冲期间内(民国100年11月1日前),凡营业场所符合依比例进用(即工作人数满3人进用1位视障者),就不会对从事按摩的非视障者予裁处,但本案的情形不符合不予裁罚的规定,因而将诉愿驳回。

诉愿会表示,这是台北市首件明眼人从事按摩遭罚提起诉愿遭驳回的案例;依规定,诉愿声请者若不服诉愿结果,可依法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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