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移领取TARP资金雇主雇用H-1B人员有关规定

张雪梅 律师

【大纪元4月4日讯】美国移民局于2009年3月20日宣布对领取受困资产救济项目(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即TARP)或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第13条(Section 13)下所涉及政府资金的雇主在雇用H-1B人员适用的有关额外规定并就此有关的问题发表了问答。在这里我将对移民局的消息和有关问答向读者进行一个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2月17日签署的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中包含的雇用美国工人法(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或EAWA)规定收取上述有关政府资金的雇主不得雇用外国工人来取代(displace)美国工人。根据此EAWA规定,任何收到TARP资金或其他上述政府资金的雇主在进行H-1B申请时都会被视为H-1B依赖性雇主(H-1B dependent employer)并且在向劳工部进行劳工情况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或LCA)时采取额外措施来证明H-1B 工人没有取代美国工人的工作。

在这里,美国工人是指美国公民、绿卡等人士。根据EAWA有关部门规定,由于取得TARP或其他上述政府资金而被视为H-1B依赖性雇主在雇用H-1B 人员时必须采取额外措施主要包括采取诚信措施来招聘美国工人(take good faith steps to recruit);如果应聘的美国工人和H-1B 工人同样符合工作要求或美国工人比H-1B工人更符合工作要求,那么将录用美国工人;在递交H-1B申请的前后90天内没有取代美国工人,在此期间该公司如有从事与H-1B工作相同或相似工作的美国工人被解雇将被视为取代美国工人的行为;另外在派遣H-1B人员到其他雇主处工作前应当首先询问其他雇主在此派遣前后90天内有无取代美国工人。值得注意的是通常H-1B依赖性雇主的豁免在由于取得TARP或其他上述政府资金而被视为H-1B依赖性雇主的情况下不适用,这些豁免包括H-1B 人员的年薪达到或超过6万美元,或H-1B受益人具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

上述EAWA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在2009年2月17日或之后递交的LCA或H-1B申请,如果该申请涉及新雇主雇用H-1B,包括已经持有H-1B的同一申请人再申请第二份H-1B工作的情况。上述EAWA有关规定还适用于那些在2009年2月17之前已获批准的H-1B申请但H-1B申请受益人在2009年2月17日或之后才开始工作的H-1B申请。但上述EAWA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同一雇主为自己的H-1B雇员进行延期,或雇员目前已经在为同一雇主在其他工作许可下工作现在需要转为H-1B。

移民局正在修改H-1B申请所需要的I-129表格以包括雇主是否收到上述政府资金,收到此政府资金的雇主需要在此进行披露。由于时间短促,移民局将不强制要求所有今年受名额限制的H-1B申请都必须使用新的I-129表格,但移民局鼓励那些使用老的I-129表格的雇主在表格中附上新表格有关雇主是否收到上述政府资金问题的一页。

EAWA法案于2009年2月17日生效并且将于生效两年后过期。移民局现在正在与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确认收取有关政府资金的公司的清单,那些进行H-1B申请的公司应当了解自己是否收到TARP或其他有关政府资金而受到上述有关法律的制约,并在申请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有关H-1B申请的法律要求。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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