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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卡债务 附卡拟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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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孟伦/台北报导〕金管会昨公布最新修订“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草案,明定信用卡发卡机构不得在契约中,要求附卡持卡人对正卡持卡人所生债务负连带责任。

该草案新规定有“九要”、“五不”,即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约必须记载的九大事项,与不得记载的五大事项,让持卡人与发卡行间的权利义务可以更明确。

金管会表示,有关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尚未制定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因此,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订出该项草案。

在“五大不得记载事项”中,包括:不得记载附卡持卡人应对正卡持卡人所生债务负连带责任,不得记载契约审阅期少于7日,不得记载将当期消费账款、利息与各项费用计入循环信用利息,不得记载发卡机构之广告及发卡机构、持卡人间的口头约定不构成契约内容等,以及不得记载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违反诚信公平条款。

在“九大应记载事项”,包括:应规定持卡人可主动要求调高或降低信用额度,规定持卡人在国外刷卡交易的汇率计算及手续费收取方式,刷卡退货及取消交易处理方式,规定刷卡消费账款有疑义时的处理程序,规定卡片遗失、遭窃等挂失处理,规定持卡人的溢缴款项可抵付消费账款或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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