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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无照农林场2年内仍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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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0日电)台湾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发展观光条例”第70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让尚未依法申请到观光游乐业执照的农场或林场业者,期限展延至民国100年。

现行发展观光条例第70条之1条文规定,经核准经营观光游乐业业务而非属公司组织者,应自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始得继续营业。现行条文规定的申请期限,是今年3月21日。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萧景田等人,考量业者必须备齐事业计划、土地证明、地籍图誊本等文件,自96年3月21日修正后2年内,未必能顺利备齐申请文件;若无法完成申请程序,恐打击观光游乐业者经营,因此提案修正将原本的2年期限延长为4年,交通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

由于目前仍有部分农场、林场未申请到执照,本条文若三读修正,这些业者至迟须于民国100年3月21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才能继续营业。

国民党籍立委林明溱等人,也提出发展观光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希望提供民宿产业优惠贷款及旅馆民宿违规案件裁罚改由中央实施;但经讨论,交通部观光局与多数立委表示应维持现行条文,最后不予修正。

另外,国民党籍立委江连福质询时表示,交通部观光局花钱向网路搜寻引擎购买关键字,有些文字重复性太高,例如台北101、台北101大楼、台北101大厦等,但另一方面,没有买“中华民国”4个字,行销台湾同时却忘记行销国家的名字。

观光局长赖瑟珍表示,起初认为国际间都说是来台湾旅行,所以没买“中华民国”关键字;但现在会来修改,加购“中华民国”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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