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金男:评通奸除罪化

古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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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讯】一位因先生有外遇而提出通奸罪告诉的女子,说她在嫁给先生之前,一直保持清白之身。新婚时先生曾对她许下承诺,今后会珍惜这份美好姻缘,好好照顾她一辈子。结婚后5年,夫妻克勤克俭,不但创造事业最颠峰,也买下高级住宅,家庭子女美满和乐,亲友人人称羡。

却在这个时候,先生有了外遇。她回娘家诉苦,爸妈相劝“男人都是这样的,做太太要学会睁一眼闭一眼,只要他有给家用,就不要太计较,男人玩够了,就会回头。”

结果她继续隐忍9年,现在人老珠黄,先生却搂着年轻美眉,说他找到“真爱”,要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她认为自己全心全意为事业家庭付出,先生却与外遇对象公然出双入对,既然对方不给她留面子,她当然也不会给对方“名分”,所以不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让先生与外遇的对象拣便宜。

她说自己是先生明媒正娶的太太,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式妻子,绝不甘心把这一切拱手让人!她不仅要告先生外遇的对象妨害家庭,也要使对方尝到遭人横刀夺爱的滋味,像一双破鞋一样被丢弃一旁。她认为法律保障的是有“名分”的太太,自己是正室,有名分,所以绝不退让!

像这样保持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的事例,屡见不鲜。

通奸罪之定义及处罚

依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之规定,通奸罪之构成要件,须为有配偶之人,即指男女间因正式结婚而发生之身份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且现尚生存者,与无婚姻关系之第三人双方合意而为奸淫行为。而互相合意与之奸淫行为之第三人则成立相奸罪,乃通奸罪之必要共犯,两者具有对合性。

通奸罪规定于刑法“妨害婚姻及妨害家庭罪”章,认为其干扰正常的性生活秩序,破坏社会上的善良风俗,可见其所保护之客体为健全之婚姻制度及家庭秩序。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54号解释,更进一步揭示,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且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所以性行为之自由,仍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但为避免此项限制过严,遂附加追诉条件之限制,规定通奸罪为告诉乃论,及经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推动通奸除罪化之理由

许多妇运团体指出,通奸罪之处罚为婚外性行为,因其伤害了婚姻中的一方,为确保受伤配偶之权益,由法律规范通奸有罪,以维护婚姻制度,监督配偶“性忠诚度”。

但通常婚姻中出轨的配偶多半是男性,在配偶发现另一半有外遇提出告诉后,却可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由于社会习俗对女性“性忠诚度”的要求,远比对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在女方出轨时,男方必定是将妻子与外遇对象一并控告,而在男方出轨时,女方为了顾及先生的事业、声誉,通常却只告第三者,使得背叛婚姻的男性,都能全身而退。

在这种法律规范下,不论外遇的对像是男是女,挨告的多半还是女性。所以法律规范通奸有罪,成为对女性极不公平的法律。

况且通奸罪之告诉,举证困难,想要捉奸在床,谈何容易?即使人赃俱获,其法定刑责也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想要以通奸罪的惩罚,来吓阻配偶与第三者继续往来,无异是缘木求鱼。更遑论要除却彼此芥蒂来维系婚姻,根本就达不到目的。

既然“通奸罪”的惩罚条文,无法有效阻止外遇情形的发生及蔓延,且惩罚对象又衍生出性别不公的问题,那么为落实性别平等,“通奸除罪化”的推动,也就刻不容缓。

反对通奸除罪者之忧虑

持反对“通奸除罪化”立场者,认为现行法律已对相对处于经济弱势的妻子缺乏保障,一旦通奸除罪不处罚婚外性行为,男性会更加有恃无恐地在外为所欲为,将对弱势的妻子更为不利,还会对现行婚姻制度带来重大冲击。

法律虽不是万能,不能解决感情、道德问题,但可以藉由法律具体规范,对犯错的人加以约束处分,“通奸罪”的惩罚,多少还能迫使已婚者自律,不敢忽视其对婚姻所应信守的责任及义务,也是安定社会的一种外在力量。如果缺乏这层保障,显然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半很不公平。

尤其,婚姻既是经“公领域”认证的合法契约,自也应由“公领域”提供合法婚姻保障,以排拒第三者之不当介入。否则,不仅社会价值会遭严重扭曲,婚姻制度也难以维持稳定,而婚外性行为受伤配偶之权益,更将荡然无存。

通奸除罪之利弊(代结论)

对“通奸罪”的惩罚,从旧刑法时代只罚有夫之妇,却不罚有妇之夫,到后来不分性别,无论是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人通奸者,都要受同样的对待,故法律规范通奸有罪,已不再被视为是维护夫权的不平等条文。

虽然“通奸罪”的惩罚,无法有效吓阻婚姻外遇的发生,但是在过去妻子相对处于弱势之时代,藉由“通奸罪”的惩罚,也多少还能迫使已婚男性的自律,给予弱势的妻子多一层保障,对于健全婚姻制度及家庭秩序,仍然有其正面意义。

但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女性经济独立,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制度之建立,小孩监护权归属问题之解决,婚姻制度之维系,已使法律规范通奸有罪,其正面效益显得日渐式微。

既然“通奸除罪化”已形成举世潮流,而“通奸罪”的惩罚,又演变成今日挨告、受害的大多都是女性的极不公平现象,应是国人顺势推动除罪修法的最佳时机。(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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