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16日讯】台湾行政院核定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将海外所得纳入最低税负制。明年一月起个人取得的海外所得,须于2011年5月办理申报,国外薪资、基金收益、证交所得、执行业务收入等所得全部包含在内。财政部已拟妥海外所得课征最低税负所得税办法,对“海外所得”来源地区做出明确规定,除大陆地区因目前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来自大陆的所得已被纳入课税,免再申报最低税负之外,明年起凡取自香港=E 3澳门、欧美等全球所得者,都将是最低税负课征对象。
‧ 课税适用对象:
海外所得纳入最低税负之适用对象为所得税法第7条所称之“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指以下两种: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天者。
‧课税方式:
依据财政部拟订的课税办法,纳入课税的海外所得种类,比照国内所得多达十种,包括薪资、利息、租赁及权利金所得、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竞技或机会中奖、退职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海外所得达100万且与其他应纳最低税负所得合计达到600万元以上者,即需依法申报 ,但未必应缴税。当国内加计国外所得达到600万元以上时,需按20%税8 7计算基本税额,当基本税额大于在国内缴纳之综合所得税时,还可再减除在海外已缴纳之税额后,计算实际应缴纳之基本税额,所以仅有少数高所得者之海外所得,才可能需要缴税。计算方式如下:
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 —20600万) × 20%
应缴纳之基本税额=(基本税额) – (一般所得税额) – (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
台财政部强调,最低税负施行至今已达四年,每年课征对象全国不到5,000户,只占全体申报户的千分之一。最低税负对海外所得课税,原本就是只有金字塔顶端的高收入族群会受影响,台湾自明年起将海外所得纳入最低税负课税,具有公平课税的实质意义。
为便利海外民众查询此项新税制的讯息,财政部提供以下查询管道:
1、财政部网站“最低税负制-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查询专区网址:
http://www.dot.gov.tw/display/show.asp?id=2129&lang=1&expand=4&thisitem=199&modify=1
2、财政部赋税署专责人员:倪丽心(督导)
联络电话886-2-23228000转分机#8695
电子邮件信箱:b0@mail.mof.gov.tw
3、驻洛杉矶办事处联络人:陈翠琴(秘书)
电子邮件信箱:003917@webmail.customs.gov.tw
联络电话:1-213-380-4855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