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獻血遭醫生拒 眼看親人血盡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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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江蘇邗江縣一女工因腹部突然劇痛被送醫院急診,确定為腹腔內大出血,需要馬上輸血,可醫院沒有應急的血液替代品,血漿須從25公里外的血站送來,病人家屬認為自己血型与病人相附,請求獻血救人,但遭醫院拒絕。1小時20分鐘后,血站送血員終于赶到,但病人此時已停止呼吸。

1、錢婉玲需要立即輸血25公里外的血站最快要1個多小時才能送來血漿

据央視報道,錢婉玲是江蘇揚州邗江縣棉織厂的一名紡織女工,住在邗江縣的公道鎮上,丈夫在外地工作,她每天忙里忙外,侍奉著臥病在床的公公婆婆,還要照顧將要高考的儿子,40歲的錢婉玲成了家里的頂梁柱。2000年2月22日,錢婉玲張羅著一家人吃完元宵,已是晚上8時多,她突然感覺腹部疼痛難忍。

錢婉玲的小叔子羅界清稱,當時感覺到不得勁了,站不住,我母親就起來用電動車把她送到了公道鎮規模最大的醫院——公道中心衛生院,值班醫生赶忙給錢婉玲進行了檢查。

公道中心衛生院主治醫師吳天勇說:“當時我看病人嚴重出血,測了血壓,血壓當時就沒了,初步确定為腹腔內大出血。”

醫生推測,導致腹腔內大出血很有可能是宮外孕或脾臟破裂,需要做剖腹檢查明确病因,同時,病人需要立即輸血。在确定救治方案,并征得家屬同意后,醫院立即撥通了揚州市中心血站的電話。

揚州市中心血站是揚州市惟一一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确定的供血站,負責供應揚州地區各個醫院的臨床用血。血站護士長印書美回憶說:“當時是我值班,晚上9時,公道衛生院打電話來,要A型血,800毫升,我就立即通知我們的送血員。”

送血員劉二蔣說:“當時是開摩托車去的,把血裝好,人家是急診,速度比平時要稍微快點。”

中心血站与公道衛生院之間的距离并不算短,直線距离大約25公里,有些路段又正在維修。因此以摩托車的速度,最快也要1個多小時。

2、家屬請求獻血遭斷然拒絕1小時20分鐘后,送血員赶到時,病人已停止呼吸

寒冬腊月,在漆黑的道路上,送血員在艱難地行進著。此時,在几十公里外的公道中心醫院里,醫生已經開始對錢婉玲進行剖腹檢查。經探查發現,錢婉玲并非宮外孕,而是脾蒂部動脈破裂,鮮血正從破裂的脾動脈處緩緩流出。

主治醫師吳天勇說:“她出血量在4000毫升以上,几乎人身上的血全部淌完了。”

听說錢婉玲失血很多,急需輸血,等在外面的親人強烈要求獻血。

羅界清當時就說:“等送血液來,赶不及了,將我的血給她用,我是O型血,我知道O型血是万能獻血者,我的夫人是A型血,和她一模一樣。”

可是沒想到,家屬的請求卻被醫生斷然拒絕,吳天勇說:“我們輸血必須要等揚州血站送血。”

羅界清就拿著錢,一會儿到手術室門前,一會儿到醫院門外面,就抓住錢在外面等血。

由于失血過多,錢婉玲已經嚴重昏迷,可是救命的血還是沒有送到。家屬著急,醫生也著急。

主治醫師吳天勇認為,這种情況再等下去,也意味著死亡,早一點手術還有可能爭取生命。

醫生立即開始對錢婉玲實施脾切除手術。醫院門口,錢婉玲的親人們在急切地盼望著救命的血。此時,送血員的摩托車仍在夜路上奔馳著。1小時20分鐘后,血站的摩托車終于來到了25公里外的公道衛生院時,錢婉玲的心臟突然停跳,呼吸消失。

錢婉玲的丈夫聞訊赶回,這种打擊讓他無法接受,以至于神志恍惚,無法和人交談。

3、沒有應急措施家屬獻血不准醫院該承擔責任嗎?

錢婉玲去世后,公道中心衛生院出具的死亡報告單認為:錢婉玲因休克時間長,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致死,屬正常死亡。

對于醫院的結論,錢婉玲的親人們顯然不能接受。

羅界清說:“輸血不及時,怎么能叫正常死亡呢?血假如送不到,醫院應該有補救措施。”

所謂補救措施,是指手術時在沒有血液的情況下,醫院應當備有應急的血液替代品。那么公道衛生院是否備有這些血液替代品用以應急呢?

吳天勇:“當時沒有。”

据了解,公道鎮衛生院由于資金短缺、設備不足,也沒碰到過像錢婉玲這樣緊急的病人,因此手術時一般沒有什么應急措施,都是使用由揚州中心血站提供血液。

羅界清說起來很气憤:“正常的措施沒有,補救措施也沒有,家屬獻血你又不肯,就導致病人在手術台上待了1個小時,導致死亡。這個責任應該由醫院來負,醫院不負難道叫我們家屬負嗎?”

4、衛生局:醫院沒過失醫鑒委:不构成事故那么在當時危急的情況下,醫院為什么不肯接受家屬獻血呢?

吳天勇:“我們輸血必須嚴格遵守法規,必須要等血站送血。”

1999年,衛生部發布了《醫療机构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對臨床用血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在轉發這一規定時,江蘇省衛生廳又做了補充,按照規定,公道中心衛生院臨床用血,必須由刊江縣衛生局指定的血站供給。

邗江縣衛生局副局長陸鎮彤:“我們指定必須要用揚州市中心血站,紅十字會中心血站的血液,主要為的是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羅界清說:“人的生命都沒有了,還談什么安全呢?”

錢婉玲的家屬認為,人的生命比人的健康更重要,正是由于醫院本末倒置,只強調健康,才導致錢婉玲由于輸血不及時而死亡,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00年5月6日,錢婉玲的家屬向邗江縣醫療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經過3個月的調查,邗江醫療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本醫療事件不构成醫療事故。

錢婉玲的家屬表示,一定要把此事一查到底。

5、北大法學院教授孫東東認為拒絕獻血是對的錯在沒應急措施

雙方意見分歧很大,主要是醫院在輸血的環節上到底有沒有做錯?

北大法學院教授孫東東認為,醫院嚴格按照輸血規定,沒有自己采血,是沒有錯的。因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就是這樣規定的,如果要是遇到緊急危重病人,必須自采血,還要滿足几個條件,比如邊遠地區,沒有血站,遇到确實緊急危重病人,有交叉配血的條件,必須具備這3個條件,才能夠自己采血。

為什么要這么做?孫教授說,從國家的宏觀角度講,因為前一段時間,個別地區出現了用血的混亂,血頭私自組織采血隊,私自供血,最后導致傳染病、丙型肝炎、乙型肝?雃蒮f的傳播。國家有義務也有責任從宏觀上控制傳染病,所以首先從源頭開始把關,不能夠私自采血。

在這個案件中,如果要求輸血的是病人自己的家屬,如果醫院和他們能夠達成協議書,在這樣的前提下,能不能夠讓家屬自己輸血?

孫認為,這种做法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允許的,這樣的協議違反了國家關于采血和《合同法》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規定,協議是不能涉及人生命的,簽生死合同是不允許的。

《獻血法》以及一些關于醫療机构臨時用血的管理辦法,其中都提到了一些非常嚴格的條件,會不會跟人們平時的思維邏輯有一定的衝突呢?比如說在一些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先保住患者的生命,才能談到健康以及后面的安全。

孫教授說:站在病人個人的微觀角度來看,可以說生命第一,安全第二。但作為國家,宏觀地來講,必須要維護全民的健康權益,這是政府的責任,個案總有個案解決的辦法。

孫教授認為,在這個個案中,醫院惟一的疏漏,是它在備血漿代用品上有一些不足。作為一個基層醫院,那么擔負著廣大民眾最基本的保健任務,它應該在設備上和必要的藥品器材上,應該有充分的備份以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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