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献血遭医生拒 眼看亲人血尽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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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江苏邗江县一女工因腹部突然剧痛被送医院急诊,确定为腹腔内大出血,需要马上输血,可医院没有应急的血液替代品,血浆须从25公里外的血站送来,病人家属认为自己血型与病人相附,请求献血救人,但遭医院拒绝。1小时20分钟后,血站送血员终于赶到,但病人此时已停止呼吸。

1、钱婉玲需要立即输血25公里外的血站最快要1个多小时才能送来血浆

据央视报道,钱婉玲是江苏扬州邗江县棉织厂的一名纺织女工,住在邗江县的公道镇上,丈夫在外地工作,她每天忙里忙外,侍奉着卧病在床的公公婆婆,还要照顾将要高考的儿子,40岁的钱婉玲成了家里的顶梁柱。2000年2月22日,钱婉玲张罗着一家人吃完元宵,已是晚上8时多,她突然感觉腹部疼痛难忍。

钱婉玲的小叔子罗界清称,当时感觉到不得劲了,站不住,我母亲就起来用电动车把她送到了公道镇规模最大的医院——公道中心卫生院,值班医生赶忙给钱婉玲进行了检查。

公道中心卫生院主治医师吴天勇说:“当时我看病人严重出血,测了血压,血压当时就没了,初步确定为腹腔内大出血。”

医生推测,导致腹腔内大出血很有可能是宫外孕或脾脏破裂,需要做剖腹检查明确病因,同时,病人需要立即输血。在确定救治方案,并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立即拨通了扬州市中心血站的电话。

扬州市中心血站是扬州市惟一一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供血站,负责供应扬州地区各个医院的临床用血。血站护士长印书美回忆说:“当时是我值班,晚上9时,公道卫生院打电话来,要A型血,800毫升,我就立即通知我们的送血员。”

送血员刘二蒋说:“当时是开摩托车去的,把血装好,人家是急诊,速度比平时要稍微快点。”

中心血站与公道卫生院之间的距离并不算短,直线距离大约25公里,有些路段又正在维修。因此以摩托车的速度,最快也要1个多小时。

2、家属请求献血遭断然拒绝1小时20分钟后,送血员赶到时,病人已停止呼吸

寒冬腊月,在漆黑的道路上,送血员在艰难地行进着。此时,在几十公里外的公道中心医院里,医生已经开始对钱婉玲进行剖腹检查。经探查发现,钱婉玲并非宫外孕,而是脾蒂部动脉破裂,鲜血正从破裂的脾动脉处缓缓流出。

主治医师吴天勇说:“她出血量在4000毫升以上,几乎人身上的血全部淌完了。”

听说钱婉玲失血很多,急需输血,等在外面的亲人强烈要求献血。

罗界清当时就说:“等送血液来,赶不及了,将我的血给她用,我是O型血,我知道O型血是万能献血者,我的夫人是A型血,和她一模一样。”

可是没想到,家属的请求却被医生断然拒绝,吴天勇说:“我们输血必须要等扬州血站送血。”

罗界清就拿着钱,一会儿到手术室门前,一会儿到医院门外面,就抓住钱在外面等血。

由于失血过多,钱婉玲已经严重昏迷,可是救命的血还是没有送到。家属着急,医生也着急。

主治医师吴天勇认为,这种情况再等下去,也意味着死亡,早一点手术还有可能争取生命。

医生立即开始对钱婉玲实施脾切除手术。医院门口,钱婉玲的亲人们在急切地盼望着救命的血。此时,送血员的摩托车仍在夜路上奔驰着。1小时20分钟后,血站的摩托车终于来到了25公里外的公道卫生院时,钱婉玲的心脏突然停跳,呼吸消失。

钱婉玲的丈夫闻讯赶回,这种打击让他无法接受,以至于神志恍惚,无法和人交谈。

3、没有应急措施家属献血不准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钱婉玲去世后,公道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认为:钱婉玲因休克时间长,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致死,属正常死亡。

对于医院的结论,钱婉玲的亲人们显然不能接受。

罗界清说:“输血不及时,怎么能叫正常死亡呢?血假如送不到,医院应该有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手术时在没有血液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备有应急的血液替代品。那么公道卫生院是否备有这些血液替代品用以应急呢?

吴天勇:“当时没有。”

据了解,公道镇卫生院由于资金短缺、设备不足,也没碰到过像钱婉玲这样紧急的病人,因此手术时一般没有什么应急措施,都是使用由扬州中心血站提供血液。

罗界清说起来很气愤:“正常的措施没有,补救措施也没有,家属献血你又不肯,就导致病人在手术台上待了1个小时,导致死亡。这个责任应该由医院来负,医院不负难道叫我们家属负吗?”

4、卫生局:医院没过失医鉴委:不构成事故那么在当时危急的情况下,医院为什么不肯接受家属献血呢?

吴天勇:“我们输血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必须要等血站送血。”

1999年,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临床用血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转发这一规定时,江苏省卫生厅又做了补充,按照规定,公道中心卫生院临床用血,必须由刊江县卫生局指定的血站供给。

邗江县卫生局副局长陆镇彤:“我们指定必须要用扬州市中心血站,红十字会中心血站的血液,主要为的是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罗界清说:“人的生命都没有了,还谈什么安全呢?”

钱婉玲的家属认为,人的生命比人的健康更重要,正是由于医院本末倒置,只强调健康,才导致钱婉玲由于输血不及时而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0年5月6日,钱婉玲的家属向邗江县医疗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过3个月的调查,邗江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钱婉玲的家属表示,一定要把此事一查到底。

5、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拒绝献血是对的错在没应急措施

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主要是医院在输血的环节上到底有没有做错?

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医院严格按照输血规定,没有自己采血,是没有错的。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要是遇到紧急危重病人,必须自采血,还要满足几个条件,比如边远地区,没有血站,遇到确实紧急危重病人,有交叉配血的条件,必须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够自己采血。

为什么要这么做?孙教授说,从国家的宏观角度讲,因为前一段时间,个别地区出现了用血的混乱,血头私自组织采血队,私自供血,最后导致传染病、丙型肝炎、乙型肝?雃蒮f的传播。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从宏观上控制传染病,所以首先从源头开始把关,不能够私自采血。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要求输血的是病人自己的家属,如果医院和他们能够达成协议书,在这样的前提下,能不能够让家属自己输血?

孙认为,这种做法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这样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采血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规定,协议是不能涉及人生命的,签生死合同是不允许的。

《献血法》以及一些关于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的管理办法,其中都提到了一些非常严格的条件,会不会跟人们平时的思维逻辑有一定的冲突呢?比如说在一些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先保住患者的生命,才能谈到健康以及后面的安全。

孙教授说:站在病人个人的微观角度来看,可以说生命第一,安全第二。但作为国家,宏观地来讲,必须要维护全民的健康权益,这是政府的责任,个案总有个案解决的办法。

孙教授认为,在这个个案中,医院惟一的疏漏,是它在备血浆代用品上有一些不足。作为一个基层医院,那么担负着广大民众最基本的保健任务,它应该在设备上和必要的药品器材上,应该有充分的备份以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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