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長販文物”是冤案 蒙冤局長索賠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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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2月25日晚上,原山西省文物局長張希舜在接受北京晚報記者的采訪時表示,盡管自己被錯判一事已經有了公正的改判結果,中共山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省監察委員會還分別恢復了他的黨籍和職務,但他依然向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賠償230萬元的要求,為自己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的沉重打擊要求賠償。這預示著曾經引起軒然大波的「文物局長賣文物」一案仍然沒有完全了結。

文物局長蒙冤

北京晚報報道,給張希舜帶來不白之冤的是一尊從民間收購來的清代木雕關公像,1996年12月31日,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認定,山西省文物局局長張希舜違反海關法規,將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鈐印鑒定標志嚴禁出口的文物,採取指使他人移植鑒定標志手續、冒充已經鑒定、准予出口的文物,逃避海關監管,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且認罪態度不好。其行為構成文物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張希舜對於有罪判決不服,隨即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時間「文物局長走私文物」成了新聞,國內媒體輿論大嘩,韓國、日本、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外媒體也相繼作了報道。

那麼,這件文物究竟是不是「禁止出口」的文物?山西省高院按法定程序委託山西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這件木雕彩繪關公像進行鑒定,並提請文物鑒定的最高權威單位———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進行了覆核鑒定。

1997年11月18日,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復鑒結論為,該文物屬清代初期所制一般文物。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山西站也對文物作出了「可以外銷出境」的鑒定結論。

2000年3月,在熬過了一千多個寢食難安的日子後,山西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送達到了張希舜手中。判決認定,指控張希舜走私的文物——木雕彩繪關公坐像,非國家禁止出口文物,可以外銷出境,故張希舜的行為不構成文物走私犯罪。決定撤銷呂梁地區中院的一審判決,張希舜被無罪釋放。在此期間,張希舜的母親和姐姐因承受不了這巨大的打擊,不幸去世。

然而張希舜告訴記者,盡管最終的結果是自己被無罪釋放,但一審的時間是1996年12月31日,而終審判決是1999年11月27日作出的,如果自己一直在獄中的話,那被錯判的3年幾乎服刑完了。只是因為自己的身體條件太差了,因此實際在獄中呆了15個月,但即使這樣,錯判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失已經足夠大了。

禍起關公像

台商羅田光是關公的虔誠信徒,多次前往山西解州關帝廟朝拜。1993年夏天,羅田光認識了山西省文物局局長張希舜,向他談了要在台灣、東亞募捐集資3000萬美元,整修山西解州關帝廟,興建關帝城的想法。此建議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准和大力支持,為此還專門成立了「關帝廟國際整建籌委會」。當時的省委書記、省長對此均有批示。

1994年5月9日,是關公誕辰1835周年。羅田光提出「恭請」一尊解州關帝廟的關公像和一把青龍偃月大刀赴台,以便在當地舉辦的聖壽大典紀念活動中展出,這不僅可增進兩岸人民的親情,也便於集資。為迎請解州的關公像,台灣苗栗縣道教會組織台灣各界人士代表組成了「恭迎聖駕團」。1994年6月4日,該團一行16人抵達太原。

隨後羅田光在台灣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為確保迎像活動萬無一失,早在5月下旬,羅田光就與「籌委會」副祕書長暢記中取得聯系,告知他希望能購買一尊關公像,暢記中將此事向張希舜作了匯報。

據張希舜事後回憶,他當時明確指示暢記中:一、關公像要按正常渠道從文物商店購買;二、要給商店的人講清是台灣客人購買;三、要購買可以出境的。不久,羅田光通過暢記中從省文物商店花1.5萬元人民幣購得一尊從民間收購、清代所制的可以出境的木雕關公像。

5月29日,羅田光抵達太原,與張希舜、暢記中會晤,雙方磋商關帝像赴台巡展一事,為表達對山西一方真誠合作的謝意,羅田光送給張希舜2000美元。張希舜將此款交給了「籌委會」暢記中,指明要用於整修關帝廟,並向省領導作了匯報。

就在此時有人舉報說,張希舜要將該文物送給台灣人,國家文物局一時難辨真偽,於是便電話通知山西省文物局說,原定赴台展出的解州關公像不能離境出關。但是,此時台灣輿論界已將解州關公聖像赴台一事公之於眾。心急如焚的羅田光,無奈之下只好在解州另購買了兩尊工藝品關公像和一把關公大刀,以備不測。

1994年6月7日上午,山西省有關領導分別在省政府淵誼堂和迎澤賓館會見、宴請了台灣朝聖團一行。隨後,在公安等部門的護送下,羅田光等台灣客人前往太原機場返台。因早有人打電話舉報說,這架航班上有人走私文物。客人出關時,經檢查,省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關公像被海關扣留,兩尊工藝品關公像和青龍偃月刀被放行。

改判歸功司法改革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龔文東老師告訴記者,從這件事可以看出我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今天,在我國的司法體制裡公民有申訴的權利,如果是錯判的話,我們還有《國家賠償法》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另外,我國司法改革的另一個重大舉措是錯案追究制度,如果出現錯判的情況,那審判員輕者受到罰款的處分,重者還要追究行政處分,這項政策已經在我國部分地區開始實行。

盡管最終張希舜的冤案有了公正的改判,但誰都清楚蒙冤的3年多,尤其是在獄中的15個月裡,他會經歷怎樣的痛苦,我們都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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