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法國的經驗不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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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1日訊 蘋果日報社論】法國國民議會在星期三通過了發達國家中的第一條反邪教法例,授權法院解散被定性為邪教的組織,並可懲處那些控制信眾做出嚴重危害自己的行為的人及團體。對於法國議會通過含糊不清卻又侵損公民基本信仰、集會及言論自由的法例,我們跟歐洲議會、國際人權組織一樣感到憂慮,因為法國議會的決定不僅對法國國民是個威脅,更會為那些意欲控制公民思想、信仰的政權提供厲害武器,令其他地方人民的基本權利面臨更大的威脅。

獨特個案

無疑,法國是現代人權觀念的搖籃,也一直被視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先驅;現在由這個「先驅」帶頭立法對付邪教,當然備受關注。但是我們認為法國的經驗是獨特的個案,既不代表其他先進地區正採取類似的做法,也不表示法國的經驗適用於其他地方例如香港。我們希望特區政府不要因法國順利通過了反邪教的法例而加緊在本地訂立類似的法例,取締法輪功。正如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先生所言,香港的社會狀況、宗教狀況跟法國完全不同,香港不僅沒有出現過那種集體自殺的慘劇,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任何宗教團體、社會團體對公眾安全及秩序構成重大威脅。也就是說,根本不存在訂立反邪教法的需要及社會條件,因此不管法國或其他國家在這方面採取了些甚麼特別或新進的措施,也不意味香港要採納類似的做法。

同樣重要的是香港的政治制度及條件跟法國完全不同,要學習法國的做法也是學不來的。

政制迥異

首先,法國有歷史悠久及成熟的民主政制,國家的權力機關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即使行政機關在執行反邪教法時有偏差,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也可以加以糾正,甚至可因公民的強烈反應而迅速修改或廢除有關法例。可香港卻完全沒有類似的架構,權力高度集中於行政機關手中,立法機關以至司法機關不易平衡行政機關的權力。故此在香港訂立一條同樣定義含糊的反邪教法對公民權利及自由的威脅將遠比在法國大。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更不應該胡亂把法國的經驗搬到香港來使用了。(蘋果日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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