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音樂網站如何面對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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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9日訊】今年5月份,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幵始向國內上百家個人音樂網站發送了律師函。其內容主要是要求網站從即日起,在網站上刪除所上載的侵權音樂作品,停止侵權,盡快与該協會聯系,協商解決侵權問題,否則將會根据事態的發展情況,將考慮通過法律程序,追究網站的侵權責任,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据說,有些個人音樂網站站長在收到了律師函后,已經幵始不再更新網站,有些甚至關閉了個人網站……

事情就這樣簡單嗎?

聊天時,ipis問我,如果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我提起訴訟,我將會到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在此,我按照我對于法律的理解,從個人音樂網站站長的角度,提出如下看法。我認為,面對律師函,個人音樂網站站長應當具備如下心態,若進入了訴訟程序,雙方可能面臨如下法律爭議。

我們正在走向法治,依法辦事、依法處理雙方的任何爭議是基本方式。在美國,訴訟一方的律師如果發現了對自己不利的法律規定,在對方律師沒有注意到時,應當合理提醒對方,以避免對方因為不了解法律而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在法治社會,法律是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一方不應因為對方對于法律的不了解,而達到依法本應不能達到的目的。這也是我,在寫這個文章的目的,希望爭議的雙方,都能看一看。材料三重點談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理由,這里著重談談個人網站抗辯的理由。

個人網站站長可以看如下一條消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狀告東方歌舞團侵權》,網址如下:http://news.fm365.com/yule/20001112/179097.htm.。我沒有查到關于這個案子的后續報道。從法律上看,相關案件將面臨如下法律爭議。

首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為原告的起訴資格值得商榷。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應當是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除了特別規定,原告應當是相關著作權的著作權人。根据中國著作權協會的章程和職能,是音樂著作權集体管理机构,是完全由音樂著作權人參与,專門維護曲作者,詞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操作机构。

在協會与著作權人之間,可能是一种委托合同關系,也可能是一种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如系委托合同關系,相對于作品的使用人而言,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作者的全權代理人。而“訴權”是專屬于權利人的權利,除非法律規定,訴權不得移轉。因此,即便當某項侵權發生時,著作權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協會也可以作為著作權人的全權代理人來負責操作訴訟事宜,但是,協會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權人,明顯缺乏現實的法律依据。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某些權利人委托一個經紀人或者全權代理人,但是對外行使權利時,這個全權代理人永遠是“代理人”。在沒有法律明确規定之間,“雇傭軍”永遠不能成為“主人”。

也有人說,在美國,協會有權作為原告,而且是當然的原告。這個基本的道理在中國怎么不能實施。非常現實的問題是,中國的相關法律和美國并不完全相同,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著作權集体管理机构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權人。

如果著作權人和協會系投資于被投資的法律關系呢?如果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主要是財產權)已經完全交給了協會,作者僅享有相關人身權利,那么協會是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的。問題是,協會是否“買斷”了作者的版權?

其次,個人網站是否侵權
這個問題是每個個人網站站長最為關心的,我認為從目前的著作權法來評判尚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範疇問題。

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個人網站站長建設個人音樂網站的目的是什么?以“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目的,還是“營利”為目的。站長可以講出一系列如下不是理由的理由:(1)我喜歡音樂,所以在網上建立一個收藏夾以便整理。(2)我建網站的目的是為了欣賞音樂,交交朋友。(3)即便我在我的網站上挂點廣告,我收點小錢,但這個也是不見得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營利和營利為目的是存在本質區別的)。至少我沒有試圖想通過廣告來養活這個網站,把廣告來作為本網站的盈利模式之一。(4)我做個人廣告也是因為網絡上有諸如“多來米工具條”等等類似的廣告條,我沒有直接接触到任何的廣告客戶,也從來沒有去承攬過廣告。進一步說,我說我是以營利為目的建這個網站,你相信么?筆者認為,在沒有找到其他的証据之前,我們宁可相信他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主要還是欣賞為目的。

為什么說,“營利”和“營利為目的”存在本質區別呢?其實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例如學校的机房、某些事業單位也搞些經營活動,收點錢,但這些單位不是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

如果說,個人網站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還存在扯皮的話。問題的焦點還在于:根据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即便是以個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其前提是不應當侵害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主要指“許可他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說白了,個人網站的存在是否影響正版音樂的發行?影響了著作權人的營利?

最后、個人音樂網站,“功”与“過”,如何評說
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很難談,也沒有辦法談,實際是個經濟問題,是個市場問題。我認為,應當結合中國現實,本案也不例外。我們不能簡單套用美國的法律規定如何如何,美國版權保護也有一個階段和過程。我認為,應當結合中國的版權保護現狀,結合中國音樂市場市場化程度來評判個人音樂網站的功与過。

我曾經處理了一個案子,我的當事人是一家以房產中介為主要內容的網站,他把一本雜志社刊登的房產信息上傳到網上。雜志社上門交涉,他們說,是因為有人在網上看到了他們的雜志,然后打電話給該雜志社要買最新的,他們才知道有人把他們的雜志內容搬上了網。我問,上網后是否影響了你們的銷量呢?雜志社說,銷量上升了不少。雙方面臨這樣的一個結果,最后達成了合作協議。

這個例子可能并不适用于相關案件,我也經常在新聞上看見了某某內地音樂人、音樂得了大獎,但事實是我耳邊充斥的都是港台音樂。這時候,我們是否應該冷靜的分析一下,客觀地看待個人音樂網站呢?

所以,我認為法律應當适用于社會的發展,但法律往往滯后于現實的發展。為此,我們應當多從公平性、合理性、經濟性分析問題。其結果才能最終促進社會的進步,促進盡快出台适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法律。本文提供了一個思考的角度,希望更多的人從自己的角度來談談個人網站。相信我們的出發點和目的是一致的,為了中國音樂的發展,為了中國網絡版權的保護!最后,我建議大家不妨考慮一下:有些個人音樂網站是否真正造成正版音樂市場的發展,影響了銷量?在正版音樂發行的市場化程度、個人音樂網站、盜版音樂發行等諸多因素之間,那個是影響音樂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上海中建律師事務所 商建剛律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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