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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保障婦女公共場所哺乳權 4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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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11日電)北市府公告「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將於4月1日施行。這項全國首創法令明文保障婦女公共場所哺乳權利,任何人不得制止,違者將處以新台幣5000元到最高3萬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處長游麗惠今天表示,「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已於去年12月22日正式公告,也是全國首創透過法令保障婦女哺乳權利,將於今年4月1日施行。

游麗惠說,條例中明確規範婦女在北市的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車廂及車站等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權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行為,否則將處以5000元至最高3萬元罰鍰。

游麗惠指出,「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並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共場所已設置哺乳室為理由,要求婦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若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有違反行為,除非僱主能證明非內部規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導從業人員,否則將處罰僱主。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為保障婦女與嬰兒權益,多年來持續推動各項哺餵母乳政策,自民國90年起推行母嬰親善醫院,提倡婦女哺育母乳;94年起研議推動「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衛生局指出,歷經4年終於在去年6月29日經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送請中央在去年底核定,成為全國第 1個保障婦女公開哺乳權法令,提供婦女在北市哺餵母乳時,1個更友善、更具支援性的環境。

衛生局說,條例施行後可望為婦女除去公開哺餵母乳的擔憂,使嬰兒與哺乳婦女都能獲得應有的人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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