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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保障妇女公共场所哺乳权 4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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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11日电)北市府公告“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这项全国首创法令明文保障妇女公共场所哺乳权利,任何人不得制止,违者将处以新台币5000元到最高3万元罚锾。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健康管理处处长游丽惠今天表示,“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已于去年12月22日正式公告,也是全国首创透过法令保障妇女哺乳权利,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游丽惠说,条例中明确规范妇女在北市的公园、街道、卖场、公车、捷运车厢及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母乳哺育权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驱离或其他影响哺育行为,否则将处以5000元至最高3万元罚锾。

游丽惠指出,“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并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共场所已设置哺乳室为理由,要求妇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有违反行为,除非雇主能证明非内部规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导从业人员,否则将处罚雇主。

台北市卫生局表示,为保障妇女与婴儿权益,多年来持续推动各项哺喂母乳政策,自民国90年起推行母婴亲善医院,提倡妇女哺育母乳;94年起研议推动“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

卫生局指出,历经4年终于在去年6月29日经台北市议会三读通过,送请中央在去年底核定,成为全国第 1个保障妇女公开哺乳权法令,提供妇女在北市哺喂母乳时,1个更友善、更具支援性的环境。

卫生局说,条例施行后可望为妇女除去公开哺喂母乳的担忧,使婴儿与哺乳妇女都能获得应有的人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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