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控告閔行區法院執行庭長瀆職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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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5日訊】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早上10點出門,我準備到閔行區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在我家門口24小時限制我人身自由看管的人隨同,這次是從11月21日開始囚禁。

11:03分我到了閔行區人民法院,通過安檢後進入立案庭,我在自動排號機上抽取了0066號碼。剛坐下就聽到喊我的號,在語音喇叭的提示下我到2號窗口,2號窗口辦事員叫蔣宇娟法官審閱我的材料後,到1號窗口與張紫艷和另外一個男法官商量,大約商量了10分鐘,他們3個人一起過來對我說:「你打110報警他們來了就算處理了」。我說:「在我眼皮底下把犯罪嫌疑人放了,不作任何處理 ,更何況現在有犯罪人自己寫的記錄,你們憑甚麼不立案?」那個男的法官說:「那你到公安局去告,我們閔行區法院是不會給你立案的」。我問:「你姓甚麼我怎麼稱呼你」,那位法官不作任何回答就走了。後來我還是要2號窗口辦事員蔣宇娟法官立案,蔣宇娟說:「剛才這位是我們的領導他說不立我們也沒辦法」。這時已經是11:25分,大廳裡幾乎沒人了,因為它們都是吃黃糧,吃中飯去了。

我無奈只好回家, 到家後,首先把行政訴狀用掛號信寄給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從2010年11月23日到12月14日已有21天,閔行區人民法院沒有任何書面答覆。

《附行政訴訟》和掛號信憑證

2010年12月14日 金月花

附件:

行政訴訟

原告:金月花(身份證號碼:310112196302080044)。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浦江路58弄66號402室。郵編:200240
電話:139-1803-046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滬閔路4888號 法定代表人:葉煥聰(局長)郵編:201100 電話:34074800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定被告接警後不作為的行為違法。
2. 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2010年4月24日以來原告的人身自由遭被告非法剝奪,2010年10月4日,原告出門散步,上海市閔行區江川街道華坪派出所警察唐志成警號043379派張財興和胡德祥限制原告不准出門,原告不從。上了一輛出租車,張財興和胡德祥也強行坐上同一輛出租車,在劍川路原告下車,張財興和胡德祥也下了車。原告在劍川路上了地鐵5號線,張財興和胡德祥也上了地鐵5號線。原告在莘莊站下車,張財興和胡德祥也在莘莊站下車。原告在莘莊站內走,突然被張財興像瘋狗一樣從背面緊緊抱住原告胸部,非禮原告,胡德祥把原告雙手緊緊反擰,並用腳頂住原告下身。原告在上午9:43點110報警3次,軌道5號線姓楊警察給原告做了筆錄,開驗傷單。卻把犯罪者放了,不作任何處理。

2010年10月16日,下午14:00點原告在家門口再一次110報警,報原告被張財興和胡德祥不讓出門和限制人身自由。閔行區江川街道華坪派出所警察開著警車在14:25點到現場,警號041600警察姓翁和一個社保人員,態度十分惡劣,穿著警服,板著臉,氣勢洶洶說:「誰報警的」。原告說:「我」。警察問:原告甚麼事。原告說:1.張財興和胡德祥等人從2010年4月24日到10月16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在原告樓道裡打牌、吃香煙、吃瓜子影響居民身體健康和環境。3、隨便大小便。使我們整個樓道居民日常生活受到很大影響,整個樓道居民都出來指責,應該管的你們不管,一個手無寸鐵尊紀守法公民你們整天看著她幹嗎?那個041600警察對居民像階級敵人一樣,瞪著眼睛,板著臉,跟居民們大吵大鬧。你們警察這樣做違背政府、違背良心、違背黨性、上面命令、就可以違法行政。最後不作任何處理就走了。

10月4日和10月16日,行為是有組織有計劃的(見證據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犯自己做的犯罪記錄),被告竟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下侮辱婦女,公然挑戰法律、挑戰社會、挑戰政府。

此致

敬禮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金月花
2010年 11 月 23 日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犯自己做的犯罪記錄
3、110報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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