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控告闵行区法院执行庭长渎职侵权

人气 1
标签:

【大纪元2010年12月25日讯】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早上10点出门,我准备到闵行区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在我家门口24小时限制我人身自由看管的人随同,这次是从11月21日开始囚禁。

11:03分我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过安检后进入立案庭,我在自动排号机上抽取了0066号码。刚坐下就听到喊我的号,在语音喇叭的提示下我到2号窗口,2号窗口办事员叫蒋宇娟法官审阅我的材料后,到1号窗口与张紫艳和另外一个男法官商量,大约商量了10分钟,他们3个人一起过来对我说:“你打110报警他们来了就算处理了”。我说:“在我眼皮底下把犯罪嫌疑人放了,不作任何处理 ,更何况现在有犯罪人自己写的记录,你们凭什么不立案?”那个男的法官说:“那你到公安局去告,我们闵行区法院是不会给你立案的”。我问:“你姓什么我怎么称呼你”,那位法官不作任何回答就走了。后来我还是要2号窗口办事员蒋宇娟法官立案,蒋宇娟说:“刚才这位是我们的领导他说不立我们也没办法”。这时已经是11:25分,大厅里几乎没人了,因为它们都是吃黄粮,吃中饭去了。

我无奈只好回家, 到家后,首先把行政诉状用挂号信寄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从2010年11月23日到12月14日已有21天,闵行区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附行政诉讼》和挂号信凭证

2010年12月14日 金月花

附件:

行政诉讼

原告:金月花(身份证号码:310112196302080044)。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路58弄66号402室。邮编:200240
电话:139-1803-046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叶焕聪(局长)邮编:201100 电话:34074800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定被告接警后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0年4月24日以来原告的人身自由遭被告非法剥夺,2010年10月4日,原告出门散步,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街道华坪派出所警察唐志成警号043379派张财兴和胡德祥限制原告不准出门,原告不从。上了一辆出租车,张财兴和胡德祥也强行坐上同一辆出租车,在剑川路原告下车,张财兴和胡德祥也下了车。原告在剑川路上了地铁5号线,张财兴和胡德祥也上了地铁5号线。原告在莘庄站下车,张财兴和胡德祥也在莘庄站下车。原告在莘庄站内走,突然被张财兴像疯狗一样从背面紧紧抱住原告胸部,非礼原告,胡德祥把原告双手紧紧反拧,并用脚顶住原告下身。原告在上午9:43点110报警3次,轨道5号缐姓杨警察给原告做了笔录,开验伤单。却把犯罪者放了,不作任何处理。

2010年10月16日,下午14:00点原告在家门口再一次110报警,报原告被张财兴和胡德祥不让出门和限制人身自由。闵行区江川街道华坪派出所警察开着警车在14:25点到现场,警号041600警察姓翁和一个社保人员,态度十分恶劣,穿着警服,板着脸,气势汹汹说:“谁报警的”。原告说:“我”。警察问:原告什么事。原告说:1.张财兴和胡德祥等人从2010年4月24日到10月16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在原告楼道里打牌、吃香烟、吃瓜子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环境。3、随便大小便。使我们整个楼道居民日常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整个楼道居民都出来指责,应该管的你们不管,一个手无寸铁尊纪守法公民你们整天看着她干吗?那个041600警察对居民像阶级敌人一样,瞪着眼睛,板着脸,跟居民们大吵大闹。你们警察这样做违背政府、违背良心、违背党性、上面命令、就可以违法行政。最后不作任何处理就走了。

10月4日和10月16日,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见证据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犯自己做的犯罪记录),被告竟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侮辱妇女,公然挑战法律、挑战社会、挑战政府。

此致

敬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月花
2010年 11 月 23 日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犯自己做的犯罪记录
3、110报警记录

相关新闻
【投书】当局欲毁尸灭迹 周雪珍为夫喊冤
【投书】关于立即释放程建萍女士的紧急情况反映
投书:18个月的幼儿被关黑监狱81天
投书:流氓政府的维稳之道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