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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績修法 10年內吃3丙 無功可抵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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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4日電)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明天將再度討論公務人員考績法,銓敘部今天說,考量納入「功過相抵」概念,10年內若累積3個丙,而沒有後功抵銷先前丙等記錄,就要被資遣或退休。

銓敘部所提考績法修正草案,原擬丙等比例不低於3%,若公務員累積3次丙等就要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日前立法院舉辦公聽會時,有學者建議應該讓優等「抵銷」丙等紀錄;銓敘部擬納入此「功過相抵」概念,明天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逐條討論時,將提法案修正建議。

銓敘部長張哲琛上午受訪時指出,功過相抵的概念,考試院長關中也同意,畢竟,考績法修訂意旨是要鼓勵公務員,不過,功過相抵必須要有時程,銓敘部希望訂在10年內。

銓敘部官員進一步解釋,功過相抵是指「後功抵前過」,一個優可以抵一個丙等,或者連續三年甲等也可以抵一個丙等,一旦公務員在10年內累積3個丙,而沒有後功抵銷先前丙等記錄,就要被迫退休或資遣。

銓敘部官員指出,功過相抵概念是希望鼓勵公務員,與先前立法意旨一致,考績法改革不是為淘汰而淘汰,這樣的修正沒有什麼轉彎或從寬的問題;至於訂定10年期限是依大法官583號解釋,行政懲處追究期眼最長為10年。

至於外界有疑義的3%丙等部分,銓敘部官員說,這部分尊重考試院及立法院審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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