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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绩修法 10年内吃3丙 无功可抵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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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4日电)考试院全院审查会明天将再度讨论公务人员考绩法,铨叙部今天说,考量纳入“功过相抵”概念,10年内若累积3个丙,而没有后功抵销先前丙等记录,就要被资遣或退休。

铨叙部所提考绩法修正草案,原拟丙等比例不低于3%,若公务员累积3次丙等就要办理资遣或依规定退休。日前立法院举办公听会时,有学者建议应该让优等“抵销”丙等纪录;铨叙部拟纳入此“功过相抵”概念,明天考试院全院审查会逐条讨论时,将提法案修正建议。

铨叙部长张哲琛上午受访时指出,功过相抵的概念,考试院长关中也同意,毕竟,考绩法修订意旨是要鼓励公务员,不过,功过相抵必须要有时程,铨叙部希望订在10年内。

铨叙部官员进一步解释,功过相抵是指“后功抵前过”,一个优可以抵一个丙等,或者连续三年甲等也可以抵一个丙等,一旦公务员在10年内累积3个丙,而没有后功抵销先前丙等记录,就要被迫退休或资遣。

铨叙部官员指出,功过相抵概念是希望鼓励公务员,与先前立法意旨一致,考绩法改革不是为淘汰而淘汰,这样的修正没有什么转弯或从宽的问题;至于订定10年期限是依大法官583号解释,行政惩处追究期眼最长为10年。

至于外界有疑义的3%丙等部分,铨叙部官员说,这部分尊重考试院及立法院审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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